徐嘉文案 DCCC933/2023

精神病傷人如何判刑?

其他 · 入院令兩個月
被告因精神病獲判兩個月入院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3/7/2024[2024] HKDC 10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嘉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徐嘉文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2023年4月30日,他因洗衣機漏水問題與姊姊及母親爭執;姊姊稍後回家清理積水時,被告持一把長約32厘米的廚刀斬向其左膝,造成8厘米裂傷,須接受縫合。被告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自閉症背景下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後他被羈押超過一年,精神科醫生認為仍需接受住院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傷人罪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的精神病、年齡、認罪、悔意、無案底、羈押時間和受害人的創傷應如何影響判刑。核心爭議是應否採用入院令,而非一般監禁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傷人罪屬嚴重罪行,判刑時須考慮襲擊者的精神狀態、是否單獨犯案、使用武力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造成的影響。被告受精神病影響,持刀襲擊姊姊,雖然傷勢已痊癒,但受害人患上創傷後遺症。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仍需兩個月強制住院治療,且對病情洞察有限。入院令的主要目的在於治療被告、降低重犯風險及保障他人安全,因此較一般監禁更為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該罪最高三年監禁的法定刑罰,並參考精神科及感化官報告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就傷人罪判處入院令兩個月,被告須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法庭沒有判處一般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入院令與一般監禁刑罰不同,首要考慮被告的治療需要,而非單純施加懲罰。即使被告已被羈押超過一年,若專業報告顯示仍有住院治療及安全需要,法庭仍可作出入院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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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精神病患者持刀傷人會否被判監禁?
A.

法庭會考慮精神狀態、傷勢、重犯風險及治療需要。本案被告雖持刀傷人,但因仍需住院治療,最終獲判兩個月入院令而非一般監禁。

Q.傷人罪最高可判多久?
A.

法庭指出,本案所涉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為三年監禁。不過,本案被告有精神病並需住院治療,法庭改為判處兩個月入院令。

Q.被告已羈押超過一年,還可否獲判入院令?
A.

可以。羈押時間是減刑考慮之一,但入院令主要著眼於治療及保障安全。本案法庭認為被告仍需住院治療,故判處兩個月入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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