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未列艙單香煙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学全 DCCC909/2023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認罪,判處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6/6/2024[2024] HKDC 10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学全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一名中港貨車司機,於2023年6月18日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海關截查。被告人申報車上貨物為電子鎮流器,但海關人員在貨斗內搜出2,900,000支未列艙單的香煙,估計市值約1,073萬元,應課稅值約726萬元。被告人承認控罪,辯稱受僱於物流公司,因未有檢查貨物而誤運私煙,並非明知或故意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貨車司機,在未有檢查貨物的情況下運送未列艙單貨物,應如何量刑。辯方爭議被告人並非明知或故意走私,應獲減刑,控方則強調涉案香煙數量及價值龐大,屬嚴重罪行。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判刑理由書 (reasons for sentence)」指出,司機對貨物置若罔聞、視而不見,與知悉貨物為違禁品無異。若法庭因被告人未作檢查而輕判,會發出錯誤訊息。參考《進出口條例》相關案例,法庭認為應以貨物價值及性質作為量刑基準。法庭採納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人於審訊前認罪,給予25%刑期扣減,最終判處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Tsang Chiu Kin (CACC 228/2012) 確立的3年監禁量刑基準,以及 HKSAR v Ng Kin Sun (CACC 109/2009) 關於司機對貨物置若罔聞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被判處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中港貨車司機對貨物負有檢查責任。即使司機聲稱不知情,若對貨物性質有懷疑而不作查詢或檢查,法庭仍會視其為嚴重罪行並維持較高的量刑基準,不會因「不知情」而輕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貨車司機不知道車上有私煙,是否可以減刑?
A.

不可以。法庭認為司機對貨物置若罔聞、視而不見,與知情無異。若法庭因此輕判,會發出錯誤訊息。本案被告因未盡檢查責任,法庭維持了嚴厲的量刑基準。

Q.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判刑基準是什麼?
A.

法庭會考慮貨物的價值、數量及性質。參考案例,法庭通常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會根據貨物價值及案情嚴重性進行調整。本案法庭最終以33個月為起點。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根據慣例,在審訊前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被告在審訊前43天通知法庭認罪,法庭最終給予了25%的刑期扣減,將刑期由33個月減至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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