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W.H. DCCC377/2023

教師侵犯女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3個月
12項猥褻侵犯合共判囚23個月
UNKNOWNDeputy District Judge Veronica Heung20/6/2024[2024] HKDC 1028
合併案件:DCCC377/2023DCCC698/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W.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Veronica 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為小學教師,於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間,在學校內分12次猥褻侵犯8名年齡介乎9至12歲的女學生,其中4人遭侵犯兩次。大部分事件發生在被告授課期間,接觸通常持續數秒,並隔著校服進行。被告原面對16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2(1)條提出的猥褻侵犯指控,經控辯協議後承認其中12項,並被定罪;其餘4項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起訴。被告無刑事紀錄,曾任教師,案發後被解僱。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涉及多名年幼受害人、教師違反信任及持續約一年的12項猥褻侵犯?被告提出沒有額外暴力、接觸短暫、隔著衣物、認罪及悔意等減刑因素;控方則強調兒童年幼、受害人數、教師身份、重複犯案及心理傷害等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兒童性侵犯案件的量刑原則,重視阻嚇、表達社會厭惡及補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需要,並以兒童保護為最重要考慮。兒童受害本身是嚴重加刑因素;即使沒有心理評估,也不能忽略心理傷害的可能性。本案涉及8名兒童、教師對學生的信任違反、約一年內多次犯案及一名受害人明顯心理受創,故每項起點為監禁18個月。被告認罪獲減三分之一至每項12個月。雖各罪原可連續執行,法庭按整體性原則避免刑期過度冗長,命部分刑期連續,合共2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6 所述的阻嚇、社會譴責及補償原則,並採納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 的相關觀點。HKSAR v See Tak Man、HKSAR v Kong Yun Chiu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說明心理傷害、案件難以揭發及兒童受害的嚴重性;HKSAR v Kam Wing Yin強調兒童保護。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12項猥褻侵犯並被定罪。每項判監12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3個月。另4項指控留在檔案內,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教師對學生的信任關係、受害兒童人數、重複犯案及持續時間均會顯著加重刑責。沒有額外暴力或接觸隔著衣物,並不構成實質減刑理由;認罪則按既定原則減少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教師在學校觸碰女學生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教師在校內猥褻侵犯八名女童共12次,每項原起點為監禁18個月,因認罪減至12個月,按整體性原則合共判囚23個月。

Q.沒有使用暴力或隔著衣物觸碰會否減輕刑罰?
A.

法庭認為沒有額外暴力並非減刑因素,隔著衣物及接觸短暫亦不足以掩蓋兒童年幼、教師違反信任及多次犯案的嚴重性。

Q.多名兒童受害的猥褻侵犯如何量刑?
A.

量刑會考慮阻嚇、社會譴責、受害人傷害及兒童保護,並評估人數、年齡、信任關係及重複犯案。本案八名女童受害,總刑期為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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