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串謀詐騙定罪與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雄及其他人 CACC261/1999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駁回所有被告的定罪及判刑上訴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Keith JA5/7/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ok Chi Hung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Keith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香港中環新車站地盤的「短樁」詐騙案。分判商B+B Construction Co. Ltd. (B+B) 將地基工程勞務分判給Pak Kee Transportation Co. Ltd. (Pak Kee),Pak Kee再分判給On Foundation Engineering Co. (On Foundation)。為節省時間和成本,樁柱的挖掘深度未達標準。為掩飾詐騙,被告人篡改測量帶、縮短鋼筋籠、偽造混凝土送貨單。D1、D6、D7、D8被控串謀詐騙罪,D7和D8另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D3作為控方證人,承認詐騙並指證其他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

  1. D6、D7、D8是否參與串謀詐騙。
  2. D7、D8是否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3. 原審法官對證人證供(特別是Mak和Lau的證供)的採納和評估是否恰當。
  4. 對D1、D6、D7的判刑是否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認為其對證人證供的評估並無錯誤。法庭指出,即使Mak的證供在某些方面有所出入,但其核心內容仍足以支持D7參與串謀詐騙及提供利益的推論。對於D6和D8,法庭認為D3的證供及他們在廉政公署錄影會面中的招認,足以證明他們參與串謀詐騙。在判刑方面,法庭強調此類詐騙對建築業聲譽及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並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及最終刑期並無過重或原則性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D6、D7、D8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申請。同時,駁回D1、D6、D7就判刑提出的上訴申請。所有被告的定罪和判刑均獲維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建築工程中串謀詐騙的嚴重性,特別是涉及公共安全和行業聲譽的案件。法庭重申,即使被告在串謀後期才加入,其行為若旨在掩蓋詐騙,仍構成串謀罪行。此外,法庭對證人證供的評估,即使存在差異,只要核心事實足以支持推論,仍可被採納。判決亦明確指出,此類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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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建築工程中短樁詐騙的常見手法有哪些?
A.

本案中,短樁詐騙的手法包括篡改測量帶以顯示錯誤的樁柱深度、縮短鋼筋籠以配合實際較淺的樁柱深度,以及偽造混凝土送貨單以掩蓋混凝土用量不足。

Q.串謀詐騙案中,被告何時加入串謀會影響定罪嗎?
A.

上訴法庭在本案中指出,即使被告在串謀後期才加入,只要其行為旨在推動串謀者的利益或掩蓋詐騙,仍可被認定為串謀者,並被判處串謀詐騙罪。

Q.建築工程詐騙案的判刑通常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詐騙對公眾安全、建築業聲譽的潛在危害,詐騙的規模和持續時間,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以及是否涉及賄賂等因素。本案強調此類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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