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W CHUNG HO DCCC1230/2023

行使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個月
三項偽鈔罪合共判囚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18/6/2024[2024] HKDC 1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CHUNG 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周宗豪承認三項罪名:串謀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以及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2023年6月10日,另一名男子以偽造五百元鈔票在餐廳付款,被告數分鐘後取餐,並以另一張偽鈔付款。警方到場後,在被告褲袋發現另外四張相同號碼的偽鈔。專家確認全部鈔票均屬偽造。被告三十三歲,有三次刑事定罪,其中兩次涉及不誠實行為,最近一次為2023年5月的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偽製鈔票罪的量刑起點、串謀及實際行使偽鈔對刑責的影響、認罪扣減,以及多項罪名如何適用整體性原則。控方強調罪行嚴重及被告的前科;辯方則援引過往案例,主張較低刑期及同時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每宗案件須按自身事實處理,過往案例只能提供有限指引。偽製鈔票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雖無固定量刑指引,實質監禁通常屬常態。鈔票數量、面值、品質、被告角色及前科均屬重要因素。本案涉及兩次不同的行使行為,且首次行為涉及同謀;被告近期有不誠實罪前科,故每項罪名量刑起點為三年。被告首次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每項兩年。第二及第三項與第一項部分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eung Wai Han,說明持有偽鈔及連續刑的原則;HKSAR and Wong Hoi Yat and others 說明大規模製造偽鈔的嚴重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及 HKSAR v Li Tsz Chung 說明面值、數量及品質的作用;Ngo Van Nam 說明悔意已包括在認罪扣減內。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99(1)(a)、159A、159C及100(1)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監禁兩年。第二及第三項互相同期執行,但各有六個月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偽鈔面值不高,實際行使、串謀、短時間內重複犯案及近期不誠實前科均會加重刑責。法庭亦確認悔意不能在認罪扣減以外另作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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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使五百元偽鈔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鈔票數量、面值、品質、是否涉及串謀、前科及認罪。本案被告行使兩張並持有四張偽鈔,三項罪名合共判監三十個月。

Q.認罪是否一定可以避免監禁?
A.

不會。認罪通常只提供刑期扣減,罪行嚴重時仍可判監。本案被告首次機會認罪並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仍被判總刑期三十個月。

Q.近期有不誠實前科會否加重偽鈔罪刑罰?
A.

會。近期不誠實前科可反映較高責任程度,並影響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在盜竊罪定罪後不久再犯,法庭因此每項罪名以三年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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