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鎧駿案 DCCC534/2023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串謀詐騙罪判監五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7/6/2024[2024] HKDC 9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鎧駿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3年3月9日,受害人陳女士接到冒充其女婿及其朋友的電話,對方謊稱需要保釋金。陳女士先後三次把港幣150,000元、100,000元及250,000元交給被告人,合共500,000元。翌日,警方安排陳女士在監控下交付載有白紙的公文袋,被告人到場後遭截停。陳女士及其真正的女婿其後確認案情,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以及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和加刑幅度。控方依據電話騙案日益猖獗、社會禍害及金錢損失,申請採用較高加幅。辯方則提出被告人初犯、及早認罪、悔疚、沒有使用暴力及生活困難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普通法串謀詐騙罪作出判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電話騙案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以反映其較街頭騙案嚴重及阻嚇需要。被告人及早認罪後刑期為32個月;初犯因素再減2個月。法院根據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供的資料,認定此類「猜猜我是誰」案件顯著增加,遂加刑20個月,最後判監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立電話騙案四年量刑起點及可因案件猖獗而提高加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2011] 3 HKLRD 602重申該量刑基準。《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亦被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法院判處監禁50個月。刑期由認罪後32個月、初犯減刑2個月,再因電話騙案猖獗而加刑20個月計算。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的量刑會重視阻嚇及案件對社會造成的廣泛損害。即使被告人初犯、認罪及沒有使用暴力,電話騙案的既定量刑起點及針對普遍性的加刑仍可導致較長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冒充親屬收取保釋金會判刑多久?
A.

被告人冒充受害人女婿的朋友,三次收取合共五十萬元。法院考慮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及案件普遍程度,判處其監禁五十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院引用案例指出,電話騙案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以反映其較街頭騙案嚴重及阻嚇需要。本案亦採用四年起點。

Q.初犯及早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A.

被告人及早認罪後刑期減至三十二個月,初犯再獲減兩個月;但因電話騙案日益猖獗,法院加刑二十個月,最後判監五十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