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u Wei-Cheng 等八人 CACC27/1999

持有盜版光碟是否有罪?

其他
首六宗定罪撤銷,兩宗申請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Wong & Woo JJA5/4/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u Wei-Cheng 等八宗刑事上訴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Wong JA、Woo JA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處理八宗刑事上訴,涉及持有侵犯版權作品,包括大量影音光碟及音樂光碟。首六宗案件的被告分別因《版權條例》(Copyright Ordinance) 第118(1)及119(1)條所涉罪行,在裁判法院移送後於區域法院被定罪;部分被告認罪,部分經審訊定罪。其餘兩宗涉及舊《版權條例》(Copyright Ordinance) 第5(1)條下的可公訴罪行。被告主要申請逾期上訴或撤回放棄上訴的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第118(1)條並由第119(1)條訂明刑罰的版權罪行,是否屬簡易程序罪行,以及裁判法院能否合法將其移送區域法院。首六宗申請人要求撤銷定罪;政府一方承認定罪不能維持。第七及第八宗則爭議逾期上訴及已放棄申請能否恢復。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先前 CACC 38/2000 及 CACC 67/2000 的分析,認定第118(1)條罪行受第119(1)條刑罰規限,屬簡易程序罪行;除非與可公訴罪行一併移送,否則不得移送區域法院。由於《裁判官條例》(Magistrates Ordinance) 第88(1)條的程序未獲遵守,而《區域法院條例》(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第74及75條亦未賦予管轄權,相關移送屬無效,區域法院無權審理。即使案件同時包括猥褻物品罪,該罪本身也是簡易程序罪行,不能補足管轄權缺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CACC 38/2000 及 CACC 67/2000 的合併上訴判決,認定第118(1)條罪行的性質及移送錯誤。引用的法例包括《版權條例》Cap. 528 第118(1)、119(1)條,《裁判官條例》Cap. 227 第88(1)條,以及《區域法院條例》Cap. 336 第74及75條。

裁決與命令

首六宗上訴獲准,相關定罪予以撤銷;CACC 173/1999中放棄上訴被視為無效,並批准若干宗逾期申請。CACC 13/1999及27/1999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判決啟示

案件揭示1997年新《版權條例》取代舊法例後,罪行分類及移送管轄權出現制度性錯誤。法院強調,欠缺管轄權的移送及其後定罪均屬無效;但舊法例下真正可公訴的罪行仍可由區域法院審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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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大量盜版光碟可否由區域法院審理?
A.

如罪行屬簡易程序罪行,除非與可公訴罪行一併合法移送,區域法院便無管轄權。本案首六宗案件的移送無效,定罪因此被撤銷。

Q.版權法例修訂會否影響案件管轄權?
A.

會。新舊《版權條例》對罪行可公訴性質的規定不同,導致本案出現錯誤移送。法院認定第118(1)條罪行屬簡易程序罪行,區域法院無權審理。

Q.已放棄的刑事上訴可以恢復嗎?
A.

法院可在特定情況下將放棄視為無效,但本案僅對首宗案件如此處理。涉及 CACC 13/1999 及27/1999的申請沒有理據,逾期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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