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森案 DCCC793/2023

替詐騙集團收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年
四項串謀詐騙罪總刑期為五年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14/6/2024[2024] HKDC 9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嘉森按照他人指示,在短期內四次到指定地點向受害人收取款項。四名受害人均接獲冒充親屬的電話,誤以為親屬被捕而需要保釋金,並交出港幣15萬元、55,000元、60,000元及40,000元。被告人並非主謀,只負責收款,總得益約一萬元。被告人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包括電話騙案的適用量刑基準、被告人非主謀及只負責收款的角色、認罪扣減,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幅度和總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屬的關愛,罪責高於一般街頭騙案,應以四年監禁作每項罪行的量刑基準。被告人雖非主謀,收款卻是騙局不可或缺的一環。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刑期由48個月減至32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10個月至42個月。考慮四名受害人及短期內重犯,按總量刑原則另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ung Yung Chun and Ko Tien Ping [2011] 2 HKLRD 174,確認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四年,並指出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可加刑三分一。本案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2)(c)、(d)、(e)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串謀詐騙罪成立。每項判處42個月監禁;控罪二至四各有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監禁。交替控罪獲准撤回。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由非主謀收款者實施,收款角色仍可能被視為不可或缺。多名受害人及短期內重犯會影響總量刑;適時認罪則可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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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詐騙集團收取騙款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每項罪行的量刑基準為四年。被告雖非主謀但負責收款,四項罪行最終按總量刑原則判處合共五年監禁。

Q.電話騙案的收款者不是主謀可否大幅減刑?
A.

非主謀是減輕罪責的因素,但收款被視為騙局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接納其角色較低,仍因四名受害人及四次犯案判處五年監禁。

Q.串謀詐騙及時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每項罪行由48個月減至32個月,再因法定加刑及總量刑安排,總刑期為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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