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ktas Alim DCCC1061/2009
使用偽造銀行卡提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ktas Alim and Bozkurt Serda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他們從伊斯坦堡抵港後,使用正面印有「MiGROS Club」字樣、磁條載有外國銀行卡戶口資料的卡,在香港多處自動櫃員機提款。警方於2009年7月5日在提款期間拘捕二人。銀行紀錄顯示成功提款32次,共得87,000港元,另有33次不成功嘗試;若全部成功,潛在損失為211,000港元。被告同意賠償可識別的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如何衡量使用大量非法信用卡、65次提款嘗試及87,000港元實際損失和211,000港元潛在損失?認罪、合作、提出賠償及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控方援引的相類案件是否適用?
判決理由
法官考慮罪行涉及多張非法信用卡、提款嘗試次數及實際與潛在損失,並參照一宗損失較大且涉及兩項罪行的相類案件,但認為本案金額較低、僅涉及一項控罪。法官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兩年。法官亦接納被告被捕後充分承認及合作,並提出向可識別受害人賠償;但被告是訪客,其在香港沒有案底的減輕作用有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參考 HKSAR v Darren Cavanagh and James Edward Gilhooly(?)(DCCC572/2008):兩名被告認罪後被判監32個月,並全數歸還約450,000港元。法官認為該案涉及兩項罪行、兩段期間及較高金額,故本案以較低的三年監禁起點量刑。《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159A條及《Theft Ordinance》第9條列明本案罪行依據。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兩年,刑期由三年起點因認罪而減至兩年。另命令從扣押現金中取出共87,000港元作賠償,交予可識別或提出申索的受害人;六個月後未領取的餘款予以充公。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量刑可按實際損失、未遂交易及潛在損失評估罪行嚴重程度,並須比較相類案件的罪行數目、期間及金額。認罪及合作帶來減刑;法院另以扣押款項作賠償,未被申領的餘款在六個月後充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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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載有他人銀行資料的卡在自動櫃員機提款,會被判多久?
兩名被告利用MiGROS Club卡提款,成功提取87,000港元並承認串謀偷竊。法院以三年為起點,因認罪減至各判監兩年。
Q.提款未遂也會影響串謀偷竊的刑罰嗎?
法院計入65次提款嘗試,其中32次成功,並考慮若其餘嘗試成功可能造成的損失。法院最終判兩名被告各監禁兩年。
Q.被告提出賠償,法院會如何處理扣押的現金?
被告同意賠償可識別的受害人。法院命令從扣押現金中取出87,000港元支付申索,六個月後未領取的餘款予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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