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m Ming Wing CACC152/2007
僱人潑酸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Ming W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副庭長、Yeung法官及Wright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2004年1月16日,兩名襲擊者在大埔以硫酸襲擊在地產公司工作的Wan Miu-sum及Wan Hang-chun,造成嚴重燒傷;附近的Chan Kam-shek亦受眼部化學傷害。控方指Lam Ming Wing受Wan Hok-lim所託,招攬Chan Ying-kin及Ip Kam-lung以硫酸弄瞎Wan Hok-lim的兒子及媳婦,惟襲擊者誤認目標。Lam被控兩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潑灑腐蝕性液體罪、一項襲擊致實際身體傷害罪,以及一項串謀罪。陪審團裁定首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罪名成立,第二項罪名不成立;原審判處各罪18年、2年及18年監禁,並同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主張陪審團對四項控罪作出不一致裁決,法官不應容許陪審團採納證人部分證供而拒絕其餘部分,也不應指示可從上訴人的訪問承認推斷有罪。他並認為控方及辯方證據被不當地等量齊觀,且18年刑期過重。控方認為裁決可由證據合理解釋,指示亦正確,刑期充分反映罪責。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主張陪審團裁決矛盾的上訴人負有證明責任;不但須證明邏輯矛盾,還須證明矛盾至必須由上訴法院介入,即沒有合理方式可解釋。陪審團可接受同一證人部分證供,但須對共犯Chan的證供作出明確警告並尋求支持。Lam在警方訪問中承認曾轉告尋找襲擊者、把Chan及Chow介紹給Ip,並在硫酸準備時在場,這些承認可與Chan證供互相支持。控方始終負有排除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錯誤目標及陪審團對媳婦部分證供存疑,足以解釋不同裁決;18年刑期亦因預謀、金錢報酬、陌生受害人及永久傷害而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han Shek-wai及HKSAR v Chan Kai Lam,確立須證明裁決邏輯上矛盾且嚴重至須介入的標準;並援引R v Durante及R v Hunt說明舉證責任。R v Vu Trong Minh及HKSAR v Kwan Chi Wing支持無須就被告訪問中的每項辯解逐一作特別指示。量刑比較的R v Wong On Lin、HKSAR v Wong Siu Kwan、HKSAR v Wong Lai及HKSAR v Lau Bo-ki因事實不同而不具援引價值。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逾期提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首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定罪維持;18年總監禁刑期維持,各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陪審團在不同控罪上作出部分定罪及部分無罪,不會僅因表面不同而構成不一致裁決。涉及預謀以金錢僱人襲擊無辜陌生人的腐蝕性液體案件,主犯或招攬者的罪責可高於實際施襲者;嚴重毀容及心理創傷是重要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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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人用硫酸襲擊他人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案件涉及預謀、金錢報酬、無辜陌生受害人及永久傷害,招攬者罪責極重;本案18年同期監禁刑期獲維持。
Q.陪審團一項罪名無罪、其他罪名有罪是否矛盾?
不一定。上訴人須證明裁決在邏輯上不能並存,且嚴重至須由上訴法院介入;本案法院認為各項裁決可以由證據合理解釋。
Q.被告承認部分事情,法庭可否據此判罪?
可以,但陪審團仍須評估全部證據並確信控方排除合理疑點。本案被告採納訪問內容,當中承認轉介襲擊者及在場準備,支持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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