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文偉
被告人於2023年11月12日在旺角橡樹街後巷被截查,警員在其內褲內發現兩個可再封膠袋,共藏有42粒膠包,內含5.42克海洛英鹽酸鹽(混合劑共7.05克)。被告人最初聲稱毒品供自用,後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確定適當的刑期。辯方主張被告人為長期癮君子,大部分毒品供自用,請求根據 HKSAR v Liu Ming Sze 獲 15% 刑期扣減,並因認罪請求三分之一扣減。法庭需評估被告人的角色、自用說法的真實性以及過往多次販毒紀錄的影響。
法官採取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法。首先根據 Lau Tak Ming 準則,5.42克海洛英屬於2-5年監禁組別,初步量刑起點定為43個月。考慮到被告人曾有3次販毒案底,雖距今15年,但屬屢犯不改,故將起點調高至46個月。關於自用說法,法官認為被告人失業且無法解釋財政能力,且毒品分包風險高,拒絕接納「大部分自用」說法,但接納其為癮君子,僅給予10%(5個月)扣減,下調至41個月。最後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六步量刑準則;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定義海洛英量刑組別;HKSAR v Chan Pui Chi 關於累犯加刑原則;以及 HKSAR v Wong Suet-Hau 及 HKSAR v 周俊生 關於毒品自用之減刑酌情權。
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最終被判監禁 27 個月。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有長期吸毒紀錄,但若無法證明有經濟能力購買大量分包毒品,法庭不會輕易接納「大部分自用」的減刑請求。同時,即使累犯紀錄已久(15年前),仍可能被視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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