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偉案 DCCC219/2024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被告販運海洛英,判監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7/1/2025[2025] HKDC 1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文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唐文偉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總重7.05克的混合劑,含5.42克海洛英鹽酸鹽,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11月12日,警方在旺角截查被告人,並在其內褲內搜出42包分裝海洛英,另發現港幣3,148元及一部流動電話。毒品市值約港幣5,710.5元。被告人現年53歲,長期吸食毒品,並有多項包括三項同類販運罪的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在販運中的角色及過往同類案底的影響。辯方主張大部分毒品供被告人自用,應作刑期扣減,並以認罪、悔意、吸毒歷史及還押時間求情;控方確認法庭計算的量刑起點為43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方法,先按毒品種類及份量確定量刑組別,再評估角色、罪責、加刑及減刑因素。依據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5.42克海洛英屬10克以下、刑期基準為2至5年;被告角色只能認定為替他人運送毒品,初步起點為43個月。三項過往販運案底雖已相隔約15年,仍顯示屢犯不改,起點上調3個月至46個月。法庭僅接納少部分供自用,按相關原則減5個月至41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定為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販運罪六步量刑方法;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提供海洛英份量量刑指引。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說明同類案底可令刑期較長;HKSAR v Wong Suet-Hau, Ice and another [2002] 1 HKLRD 6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Liu Ming Sze則涉及自用毒品的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判處監禁27個月。刑期已反映毒品份量、販運角色、同類案底、少部分自用因素及適時認罪。

判決啟示

長期吸毒及部分毒品自用並不會排除販運罪責;只有具證據支持的自用比例,方可酌情減刑。本案亦顯示相隔多年但性質相同的販運案底,仍可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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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5.42克海洛英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按海洛英份量、被告角色、案底、部分自用及認罪作整體評估。本案量刑起點經調整及認罪扣減後,被告最終被判監禁27個月。

Q.吸毒者聲稱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須有證據支持自用部分及其比例。法庭接納本案被告只有很小部分毒品供自用,因而把量刑起點減少5個月,而非接受大部分供自用的說法。

Q.有多年以前的販毒案底會否影響新判刑?
A.

會。同類案底即使距離本案約15年,仍可顯示被告屢犯不改,並成為加刑因素。本案法庭因此把量刑起點由43個月上調至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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