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明等案 DCCC711/2009

闖入士多搶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謝明監禁3年6個月;D2 羅遠聲監禁3年6個月
兩名被告人各被判囚三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30/11/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明、羅遠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被裁定一項搶劫罪 (robbery) 罪名成立,控罪根據《盜竊條例》第10條提出。2009年5月15日晚上,兩人在長洲新興後街林明記士多東主夫婦關舖時,強行將兩人推跌,闖入店內搶走約600港元後逃去。警方其後拘捕兩人;兩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闖入士多偷錢,並稱已將贓款花光。東主夫婦在事件中受輕傷,沒有嚴重後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搶劫罪的量刑。辯方主張案情輕微,沒有使用武器、損失僅約600港元,事主只有輕傷,第一被告人又可能受毒品影響;第二被告人則指量刑起點不應超過四年。控方立場及具體陳詞未在判詞中詳述。

判決理由

法院參考持械搶劫案件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但認為本案性質較輕,因所用武力有限、事主僅受輕傷及損失數百元而作相應考慮。然而,兩被告人趁年老事主關舖時犯案,且屬街坊,增加案件的嚴重性,不能僅因損失金額小而大幅減刑。兩人共同犯案,責任相同。法院再考慮兩人的年齡、毒癮及犯罪紀錄後,判處各人監禁三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盜竊條例》第10條作為控罪依據,並參考 Mo Kwo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 及 HKSAR v On Ling [2005] 1 HKC 227,確認一般持械搶劫的量刑起點為四年。法院其後因本案武力及損失較低而作個案調整,但保留對共同犯案及針對年老事主的嚴肅看法。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各被判監禁三年六個月。兩人同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判刑理由顯示法院認為兩人的共同犯罪責任相同。

判決啟示

即使搶劫涉及金額不大及傷勢輕微,針對年老事主、趁關舖時共同犯案仍屬加重因素。毒癮及犯罪紀錄等個人背景未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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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搶走士多六百元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金額少及傷勢輕微可反映案情較輕,但兩人趁年老店主關舖時共同犯案,仍判兩名被告人各監禁三年六個月。

Q.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會否判監?
A.

沒有使用武器並不排除監禁。法院仍重視推跌事主、共同犯案及針對年老店主等因素,本案兩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三年六個月。

Q.有毒癮及案底能否獲得較輕判刑?
A.

法院考慮了兩人的毒癮及犯罪紀錄,但認為這些背景不足以抵銷共同搶劫及針對年老事主的嚴重性,最終各判監禁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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