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恩龍案 DCCC267/2024

打破車窗偷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21項盜竊罪判處總刑期36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7/1/2025[2025] HKDC 12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恩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胡恩龍承認21項控罪,包括14項企圖盜竊罪及7項盜竊罪。2023年9月16日至29日期間,他在多個停車場攜帶手套及螺絲批,撬開或打破21輛汽車的車窗,搜掠車內財物。14次未能取得財物,其餘7次偷取現金、工具及流動電話,失物總值約5,610元。車窗及車內設備的維修費另由500元至40,000元不等。被告有261項定罪紀錄,其中247項為盜竊罪,並在完成上一段刑期後約三個月重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車內盜竊及企圖盜竊的量刑。法庭須決定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大量同類定罪紀錄應否加刑、認罪折扣,以及21項刑期應如何分組及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每項起點不多於12個月,並要求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預先準備手套及螺絲批,前往不同停車場破壞車窗犯案,並非偶然或機會主義行為;同日多次犯案及造成維修費,均屬加重因素。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榮新,車內盜竊的量刑起點可為12個月,但本案情節更嚴重,故第十四及第二十項起點為18個月,其餘為15個月。因被告有大量相類定罪且出獄後迅速重犯,各起點上調40%;認罪後分別判16及14個月。法庭按案發日期及地點分為11組,並依總量刑原則訂定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榮新 (HCMA 1088/2007),確認在車輛內偷竊屬盜竊的一種,並說明相關量刑起點及累犯加刑幅度。辯方引用的兩宗區域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 Kwok Yung and Another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en Ka Kui and Another,因屬同級法院判決,對本席沒有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21項控罪均被判處監禁。第十四及第二十項各判16個月,其餘各項各判14個月;刑期分為11組執行。按總量刑原則,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預先攜帶工具、反覆破壞車輛及短期內大量重犯,會顯著提高車內盜竊的量刑。大量同類定罪可構成大幅加刑因素;認罪折扣仍須在加重因素後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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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打破汽車車窗偷東西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是否有預先準備、破壞車輛的程度、失物及維修費,以及被告的前科。本案被告涉及21項控罪,最終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Q.有很多盜竊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A.

會。大量相類前科及出獄後迅速重犯可構成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有261項定罪紀錄,當中247項為盜竊罪,量刑起點因此上調40%。

Q.承認多項盜竊罪可以大幅減刑嗎?
A.

認罪可獲扣減,但不會消除有計劃犯案、車輛損壞及累犯等因素。本案法庭在考慮加重因素後給予認罪折扣,總刑期仍為3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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