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展輝案 DCCC819/2023
提交虛假貸款文件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展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黃展輝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他於2020年代表 Hong Kong Precreat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向渣打銀行申請政府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貸款,提交虛假的強積金供款結算書及公司收益資料,聲稱公司符合申請資格。銀行因而初步批出3,391,290港元貸款,按證保險公司其後提供擔保。款項支付後,被告提取約300萬港元,並將260萬港元分給同謀林偉倫。被告住所另被搜出35萬港元現金,貸款截至相關日期仍未償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控方指出,被告以虛假文件誘使金融機構批出逾339萬港元貸款,行為危害金融制度。辯方則強調被告並非主謀、只是依從林偉倫指示,個人所得有限,並已適時認罪,應獲較大寬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指出串謀詐騙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以虛假文件欺騙金融機構屬嚴重罪行,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受害金融機構數目、實際或潛在損失、犯案時間、規模及安排的緊密程度。雖然本案只涉及一家銀行且時間不長,被告並非主謀,但其積極配合是騙案成功的必要因素,按證保險公司的潛在責任亦可能超過260萬港元。法庭因此定出三年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判囚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illiam Yao [2002] 3 HKLRD 397,確認以虛假文件欺騙金融機構會損害香港金融體制,須予嚴懲;亦參考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HKSAR v Dai Chi Wai 及 HKSAR v Law Chi Man,以評估金融詐騙案件的量刑因素及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罪。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主謀,若其積極配合令金融詐騙得以完成,仍可能被視為具相當罪責。政府擔保未必消除金融制度或公共資金所承受的潛在損失;適時認罪則可獲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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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提交虛假文件申請政府擔保貸款會判幾多年?
法庭認為以虛假文件欺騙銀行屬嚴重金融罪行,即使被告不是主謀,積極參與仍須嚴懲。本案因適時認罪後,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Q.政府擔保貸款未令銀行直接損失,是否仍會重判?
可以。法庭指出,雖然渣打可能沒有直接損失,但按證保險公司因擔保承擔的潛在責任可能超過260萬港元,並判被告監禁兩年。
Q.不是主謀但協助金融詐騙會否判監?
會。法庭認為被告雖非主謀,但其積極配合是騙案成功的必要因素,不能僅因個人所得有限而大幅減責;本案最終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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