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莊香生 CACC221/2009
輸入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ng Heung Sang(莊香生)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Tang VP、Cheung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從深圳抵達香港,經落馬洲海關入境大堂的綠色通道後被截查。海關人員在其內褲內搜出248.58克粉末,含200.80克氯胺酮;其牛仔褲右前袋亦有一袋白色粉末。申請人承認物品為K粉,聲稱供自己吸食,並稱部分會與朋友分享。他表示自己每日吸食多次,毒品在深圳以人民幣8,000元購買,零售價約31,818.24港元。申請人承認販毒罪,原審以9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三分之一後判囚6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法庭須決定:輸入約200.80克氯胺酮及擬與朋友分享,是否屬《危險藥物條例》下的販毒;輸入是否屬加刑因素;量刑是否應以數學公式按毒品重量計算;以及原審採用9年量刑起點是否適當。申請人主張毒品主要供自用及屬社交販毒,應予較低起點;答辯方則支持按重量及輸入因素加刑。
判決理由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2條對販毒的定義涵蓋輸入、供應、處理及為販毒而管有,因此輸入毒品本身已構成販毒;與朋友分享亦屬社交販毒。輸入海外毒品是加重因素,但量刑不應簡化為按重量套用的數學公式。法院須在指引幅度內考慮毒品數量、包裝、發現地點、吸食用具、被告是否慣常吸食者、被捕後解釋及犯罪紀錄等因素。原審沒有充分處理這些因素,應按申請人部分自用、部分傳統販毒及部分分享的基礎量刑。雖然數量重大,9年代表上限並不合理;適當起點為8年,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5年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提供50至300克氯胺酮判囚6至9年的指引。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及HKSAR v Hong Chang-chi [2002] 1 HKLRD 486確認輸入屬加重因素。HKSAR v Wong Suet-hau [2002] 1 HKLRD 69列出評估社交販毒的因素;R v Lau Tak-ming說明指引幅度內的量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許可,並將聆訊申請視為上訴聆訊。上訴得直,原判6年監禁改為5年4個月;判刑罪名及認罪扣減維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社交販毒不會自動帶來較商業販毒輕的刑罰,但須按全部情況評估。輸入是加重因素,卻不能取代對自用、分享及其他量刑因素的仔細分析。量刑指引幅度不應被僵化為算術公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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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輸入氯胺酮供自己吸食及與朋友分享是否屬販毒?
是。法院指出,《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2條涵蓋輸入,而與朋友分享亦屬社交販毒;本案申請人因此被視為犯販毒罪。
Q.輸入約200克氯胺酮通常判囚多久?
相關指引對50至300克氯胺酮訂出6至9年範圍,但不能僵化按重量計算。本案適當起點為8年,認罪扣減後判囚5年4個月。
Q.輸入毒品是否一定要採用最高量刑起點?
不是。輸入是加重因素,但法院仍須考慮自用、分享、包裝、吸食習慣及其他相關因素。本案認為9年屬上限且不合理,改用8年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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