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ai-tong DCCC989/2009
持刀綑綁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Sai-t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Wong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Sai-tong 承認兩項非法禁錮及一項刑事恐嚇。2009年6月30日,他假裝查看玉器,跟隨店舖女店員 PW1 進入小房間,以刀指嚇、箍住其頸部,並以尼龍帶綑綁其手腳、膠紙蒙眼及襪子堵口。另一名店員 PW2 返回後,亦被推入房間、綑綁及堵口。被告要求與店主會面,並恐嚇 PW2 致電店舖經理;其後取走 PW2 的鎖匙離開。案件中無財物被偷,兩名受害人亦沒有真正身體受傷。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兩項非法禁錮及刑事恐嚇的嚴重程度、被告的精神困擾、良好品格及認罪,是否足以支持非即時監禁或緩刑。辯方提出被告目的只是尋找店主,其精神狀況及背景應予減刑;控方則強調持刀、預謀、拘禁兩名受害人及造成恐懼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01I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所列最高刑罰,按個案事實量刑。被告獨自行事且無三合會背景,並不減低行為的嚴重性;他持刀、綑綁及堵口拘禁兩名女子逾一小時,行為具有預謀並造成重大恐懼。法庭須衡量報應、阻嚇、防止犯罪及更生四項量刑原則。雖然被告初犯、具良好品格、認罪、悔意深及有情緒困擾,仍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每項罪行按認罪及品格獲三分之一扣減,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指出非法禁錮及刑事恐嚇沒有固定量刑指引,辯方所引用案件與本案事實差異甚大,因此對量刑幫助有限。主要依據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及第二項非法禁錮各12個月,第三項刑事恐嚇4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須合共服刑12個月;法庭拒絕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持刀、綑綁及堵口拘禁多名受害人,即使沒有盜竊、實際傷勢或三合會背景,仍可被視為嚴重罪行。初犯、認罪、良好品格及情緒困擾可帶來扣減,但在嚴重性足以要求即時監禁時,不會導致非監禁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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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綑綁兩名店員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持刀、綑綁及堵口拘禁兩名受害人超過一小時,屬嚴重行為。被告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12個月。
Q.沒有偷東西也會因非法禁錮入獄嗎?
可以。法庭重視被告持刀及綑綁兩名女子所造成的恐懼,而不是只看有否盜竊。即使沒有財物損失,被告仍被判合共監禁12個月。
Q.初犯及認罪能否避免即時監禁?
初犯、良好品格及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一定足以避免監禁。本案法庭認為罪行嚴重,拒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改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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