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案 DCCC747/2023
持刀還擊傷人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陳興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21年3月15日凌晨,被告因追討羅炳威所欠的10,000元,在約定地點與羅氏及吳浚源發生衝突。被告事前攜帶生果刀,雙方打鬥時,羅氏及吳氏拳打腳踢被告,被告則揮刀刺中羅氏腹部,造成約6厘米割傷及腸臟外露。羅氏住院至3月22日,沒有永久傷害。被告無刑事紀錄,並有公益服務背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先受襲及防衛動機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以及攜刀還擊是否超越適當武力。辯方主張被告並非預謀傷人、原為受害人,應採用低於3年的量刑起點,並考慮認罪、心理壓力及案件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為3至12年。量刑時須考慮襲擊的預謀、動機、被告精神狀態、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否群體行為、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單獨犯案,雖非主動襲擊且首先受襲,但預先攜刀表示準備在必要時使用武力,而刺腹已超越適當防衛。考慮傷勢沒有永久性、認罪、被告本為受害人、熱心公益及案件發展造成的壓力,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經扣減後判監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提出有意圖而傷人案件的量刑因素。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所引述的R v Fisher,涉及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法律依據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就有意圖而傷人罪判處監禁22個月。刑期由3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因認罪、個人背景及案件所造成的壓力而逐步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首先受到襲擊,攜刀防衛後刺傷腹部仍可被視為超越適當武力。量刑會同時考慮罪行的阻嚇需要、傷勢、認罪、個人背景及檢控時序所造成的壓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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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先被人毆打後持刀傷人,是否仍會被判刑?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雖然首先受襲,但持刀刺向腹部已超越適當防衛,仍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判處監禁22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指出一般刑期為3至12年。本案因攜刀及腹部受傷,量刑起點為3年3個月,其後因認罪及其他減刑因素降至22個月。
Q.認罪、無刑事紀錄和熱心公益會否減刑?
會是相關考慮因素,但不會抹去罪行的嚴重性。本案法庭因認罪、無前科、熱心公益、被告原先受襲及案件壓力作出扣減,最終判囚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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