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錦威案 DCCC657/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1個月
販運6.30克可卡因判囚3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6/6/2024[2024] HKDC 9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錦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周錦威因於2023年2月14日在旺角被警方截停及搜身,並在其斜孭袋內發現59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6.30克可卡因的6.93克固體,因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他最初聲稱毒品供自用,後在錄影會面中表示購買毒品;辯方其後確認59包毒品均供販賣。被告現年60歲,曾任的士司機,案發前無業,主要依靠綜援生活,除一項酒精超標駕駛相關定罪外沒有其他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販運6.30克可卡因的合適刑罰,以及被告作為派遞者是否應提高量刑起點。控方依控罪及案情處理;辯方以被告年齡、生活困境、染上毒癮及適時認罪求情,主張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參照 R v Lau Tak Ming 對少於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通常以二至五年監禁為起點的指引。考慮涉案可卡因純量6.30克後,法庭選定46個半月為合適起點。由於證據顯示被告僅為派遞者,無須提高起點;他適時認罪,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減至3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採納其對少於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販運案件的二至五年量刑起點指引。控罪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入獄31個月,刑期已包括適時認罪所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可卡因純量及涉案者在販運中的角色會影響量刑起點;即使被告只屬派遞者,亦不必然獲得額外扣減。適時認罪仍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6.30克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庭參照少於1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先以46個半月為起點,再因被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囚31個月。

Q.只負責派遞毒品會否獲得較輕刑罰?
A.

法庭認為被告只屬派遞者,因此沒有提高量刑起點,但沒有因該角色另作扣減;本案最終刑期仍為31個月。

Q.販運毒品認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A.

被告及早承認控罪,獲得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庭由46個半月減至31個月,並判處實際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