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承明案 DCCC978/2022
帶人返回施襲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承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1年12月25日,被告與彭鴻泰因派對房間業務拆夥及營運問題爭吵。被告離開約10分鐘後,帶同8至10名男子返回1503室。該等男子以拳腳、玻璃瓶、雨傘、卡拉OK麥克風及棍狀物體襲擊彭先生,被告在旁觀看。彭先生受有額頭裂傷、手臂裂傷、身體痛楚及牙齒半脫位,並接受縫合手術。被告31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為水喉技工及家庭主要經濟支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幅度及量刑起點。控方強調被告帶同多人返回現場,涉及群體襲擊及武器。辯方則指出彭先生曾推撞、扼頸及以粗口挑釁被告,案件並非預先深謀,且傷勢未達最嚴重程度,應採用較低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為3至12年。量刑時須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群體行為、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離開後有約10分鐘冷靜,卻帶同8至10人返回;彭先生僅為自衛拿起棍狀物體,並未先施襲,故不構成挑釁。多人、武器及相當程度的預謀提高刑責,但傷勢沒有永久性損害。法庭定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因認罪減至3年,再因初犯扣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CACC 317/2012)列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主要量刑因素,法庭據此分析本案。辯方援引Kwok Chi Ming案及HKSAR v Ng Wai Mun,但前者背景及多人襲擊情況不同,後者為區域法院判決,均不足以支持較低起點。HKSAR v 徐國明引述R v Fisher [2008] QCA 307,涉及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3年,再因初犯扣減2個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10個月。
判決啟示
離開現場後有時間冷靜,再召集多人返回施襲,可構成相當程度的預謀;受害人為自衛拿起物件,不會僅因此構成挑釁。案件亦顯示群體行為及使用可造成嚴重傷害的武器會顯著增加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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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帶同多人及武器打人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多人及武器構成重要加刑因素,但傷者沒有永久傷害。本案以四年六個月為起點,因認罪及初犯減刑,最後判囚兩年十個月。
Q.受害人拿起棍子是否代表有挑釁?
不一定。法院認為彭先生面對約十人時拿起棍狀物體只是為了自衛,且沒有先使用武力,因此本案不構成挑釁,不能據此降低刑責。
Q.認罪和初犯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認罪後減至三年;法庭再因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扣減兩個月,最終刑期為兩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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