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滢案 DCCC414/2023
持刀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管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管滢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3年1月3日凌晨,她在元朗聯發樓外遇到梁敏敏,因誤以為梁女士與其丈夫有不當關係而突然襲擊她。被告人拉扯、拳打及腳踢梁女士,並多次以約18厘米長的生果刀刺向其腹部。梁女士及時抵抗並逃離現場,僅受抓傷、紅痕及手指刀傷,毋須住院。被告人有精神障礙及情緒不穩定病史,精神科報告認為她患有混合型人格障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襲擊的兇狠程度、使用刀具、被害人實際傷勢、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認罪時間應如何權衡。控方強調罪行嚴重及需要阻嚇;辯方則依賴被告人的人格障礙、沒有同類前科及被害人沒有嚴重受傷,以求減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因個人感情問題及強烈醋意而無端持刀襲擊,行為明顯旨在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故須從嚴處理並具阻嚇性。依據上訴庭所列因素,法庭同時考慮襲擊並非高度預謀、被害人沒有嚴重實際傷害,以及人格障礙在某程度上影響行為。法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審前約一星期承認控罪給予25%扣減,並在保護社會、懲罰及精神狀況之間取得平衡。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CACC 2/2012)。該案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通常刑期為3至12年,並列出預謀、動機、精神狀況、武器、武力及傷勢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定罪。法庭以3年監禁為起點,給予25%認罪扣減,最終判處監禁27個月。判刑反映罪行嚴重性、阻嚇需要、被害人傷勢有限及被告人的精神狀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害人沒有嚴重受傷,持刀多次襲擊並以造成嚴重傷害為意圖,仍可導致實質監禁。人格障礙可作為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阻嚇及社會保護的需要。判詞亦確認遲至審前一星期認罪仍可獲25%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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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但受害人沒有重傷,會判監嗎?
可以。法庭重視襲擊者是否有意造成嚴重傷害及使用武器,而非只看實際傷勢。本案受害人沒有重傷,被告仍因持刀多次襲擊而被判監禁27個月。
Q.精神障礙會否令有意圖而傷人罪免於監禁?
不會自動免於監禁。精神狀況可作為減刑因素,但法庭仍須考慮罪行嚴重性、社會保護及阻嚇。本案人格障礙只獲納入衡量,刑罰仍為監禁27個月。
Q.審前一星期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即使認罪時間較遲,法庭仍可酌情給予扣減。本案被告在審前約一星期表示認罪,法庭給予25%扣減,將三年量刑起點減至監禁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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