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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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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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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8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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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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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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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G
日期: 200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10 時 49 分
H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iss LO Shui-ying, Sabr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律師 Mr CHAN Kai-wing, Henry,
I 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 Assisting
J the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a conveyance which J
carried unauthorized entrants)
K [2] 協助及教唆時人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 Aiding and abetting K
the attempt to land in Hong Kong without permission)
L [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Resisting a police L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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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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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 告 人 在 席 前 承 認 一 項 協 助 載 有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運 輸 工 具 前 來 香 港 的 旅 程 罪 ,違
Q 反 《 入 境 條 例 》 第 37D( 1) (a)條、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罪, Q
違 反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89 條 、 《 入 境 條 例 》 第 38( 1) ( a) 條 , 及 《刑事罪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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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第 159G 條 。 除 此 以 外 , 被 告 人 亦 被 控 一 項 抗 拒 在 正 當 執 行 職 務 的 警 務 人 員 罪 , 違 反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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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撮要顯示,2009 年 6 月 20 日的凌晨時分,水警輪 PB2 的雷達上出現一物體以
T 每小時 5 海里的時速進入香港水域,兩艘水警小艇 PV101 及 PV102 被指派前往追截有關的 T
不明物體。
U 3. 當水警快艇 PV102 靠近可疑物體時,他們發現被告人正駕駛一艘舢舨,舢舨上載有 U
十一名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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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 水警快艇 PV102 示意被告人停船接受檢查,但遭被告人拒絕。期間, PV101 亦再次 A
發 出 停 航 的 訊 號 , 但 再 次 遭 被 告 人 拒 絕 。 被 告 人 不 單 拒 絕 停 航 , 亦 不 斷 向水警輪上的警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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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投擲物體,意圖阻止對方的遭截。
5. 最終,被告人所駕駛的舢舨,被三隻水警快艇圍堵下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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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當警長 53450 登上被告人所駕的船隻時,被告人手執菜刀,威嚇對方。他更意圖斬
D 斷 船 纜 重 新 啟 航 。 在 警 長 多 番 警 告 下 , 被 告 人 才 停 下 , 但 在 停 下 前 , 他 亦將菜刀,及一些物 D
件掉往海中。
E 7. 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承認收受 $1,000 元,攜帶十一名乘客前來香港。 E
8. 船 上 的 搭 客 包 括 不 同 國 籍 的 人 士 , 有 巴 基 斯 坦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籍 的 人 士 , 他 們 均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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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旅行證件。
G 9. 海 事 處 的 驗 船 主 任 曾 替 這 舢 舨 進 行 檢 查 , 發 現 舢 舨 船 架 結 構 不 穩 , 船 上 滅 火 設 施、 G
救生設施,及航行燈等設施 亦不足。因此,驗船主任認為這艘舢舨並不適合在海上航行。
H 10. 協 助 載 有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者 的 運 輸 工 具 前 來 香 港 的 旅 程 罪 , 上 訴 庭 在 多 宗 案 例 中 已訂 H
下 量 刑 的 指 引 。一般情況下,判刑應以 4 年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但上訴庭亦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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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被告人是船長,又或是參與安排行程的話,量刑的起點應上調至 5 年的即時監禁。
11. 被 告 人 這 次 為 了 私 利 , 駕 駛 船 隻 , 非 法 將 未 獲 授 權 的 人 士 , 一 些 非 法 的 入 境 者 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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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香 港 。 另 外 , 被 告 人 所 駕 駛 船 隻 的 安 全 性 亦 存 在 很 多 問 題 , 驗 船 主 任 認為並不宜在海上航
K 行。 K
12. 就 首 項 控 罪 , 涉 案 的 未 獲 授 權 進 境 的 人 士 達 五 名 , 雖 然 不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數 目 , 但亦
L 不可說是少,以上種種所述,均是加刑的因素。 L
13. 除 本 案 的 加 刑 因 素 外 , 被 告 人 本 身 亦 並 非 第 一 次 干 犯 相 同 的 控 罪 。 被 告 人 過 往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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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相同的前科。他在 2006 年 10 月 6 日,就相同的控罪,被區域法院判處 3 年 6 個月的即
時監禁。2008 年刑滿出獄,在出獄短短不足一年,他亦再次干犯相同的控罪。這點,亦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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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行嚴重性因素之一。
O 14. 考 慮 以 上 所 述 , 考 慮 到 上 訴 庭 的 量 刑 指 引 , 亦 考 慮 到 律 師 替 被 告 人 所 作 的 求 情 ,就 O
第 一 項 控 罪 , 本 席 認 為 合 適 的 量 刑 起 點 , 應 為 五 年 半 的 即 時 監 禁 。 被 告 人承認控罪,所以可
P 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的折扣。 P
15. 就第一項控罪,被 告人被判處 44 個月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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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至 於 第 二 項 控 罪 , 條 例訂明的最高刑罰為 3 年的即時監禁。這項控罪涉及的人數是
R 六名人士,但從實際的角度出發,案中的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性質,基本上沒有重大分 R
別,只不過是乘客的身分不同。
S 17. 基於最高的刑罰只是 3 年的即時監禁,在考慮過所有的情況下,本席以 2 年的即時 S
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 16 個月。本席同時頒令,兩項控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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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18. 至 於 第 四 項 控 罪 , 條 例訂明的最高刑罰為 2 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在被追截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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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多 番 將 不 明 的 物 體 擲 向 追 截 的 警 員 。 當 警 長 登 上 被 告 人 所 駕 駛 的 小 艇時,被告人更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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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菜刀威嚇警長,其後亦嘗試斬斷繩纜逃走。 A
19. 被 告 人 以 利 刀 、 武 力 , 嚴 重 威 脅 正 在 執 行 正 當 職 務 的 警 務 人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 這 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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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絕對不能接受,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
20. 另 外 , 被 告 人 當 天 所 駕 駛 的 只 是 一 艘 細 小 的 舢 舨 , 上 面 滿 載 非 法 來 香 港 的 人 士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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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被 告 人 一 旦 作 出 反 抗 , 意 圖 斬 斷 繩 纜 , 這 樣 均 增 加 船 上 乘 客 人 身 安 全 的危險性。雖然律師
D 向 本 席 指 出 , 事 發 的 海 面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是 風 平 浪 靜 的 , 但 事 發 時 是 深 夜 ,而且船上有十一名 D
乘 客 之 多 , 我 們 不 知 道 究 竟 有 多 少 是 懂 水 性 , 若 果 一 旦 在 船 舶 上 發 生 爭 執、糾纏, 隨時造成
E 大量人命傷亡。 E
21. 在 本 案 件 中 , 幸 好 被 告 人 最 終 接 受 警 員 的 勸 喻 , 將 手 上 的 菜 刀 拋 棄 。 另 外 , 警 長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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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事 件 中 沒 有 受 到 傷 害 。 但 無 論 怎 樣 , 這 樣 的 行 為 、 風 氣 , 絕 對 不 可 鼓 勵,判刑亦必須具阻
G 嚇性。 G
22. 考慮以上所述,就第四項控罪,本席以 12 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
H 認控罪,亦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折扣。因此,量刑下調至 8 個月。 H
23. 本席頒令第四項控罪的刑罰,與其他控罪的刑罰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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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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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一項控罪,被告人被判處 44 個月的即時監禁。
25. 第二項控罪,16 個月的即時監禁。
K K
26. 第四項控罪,8 個月的即時監禁。
L 27.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兩項 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的 8 個月,同其他的 44 L
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
M 28. 被告人請起立,盧先生,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三項控罪,總共被判處 52 個月的即時 M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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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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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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