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Tai-wen DCCC506/2008

冒領補發信用卡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三罪合共判監三年,保釋金不予充公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allentire13/9/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n Tai-wen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Tallentire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襲擊警務人員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三罪。詐騙集團以冒充持卡人、申領補發信用卡及轉接真正持卡人電話等方式取得信用卡。被告在一宗假扮速遞交付補發卡的行動中,冒認持卡人並接收包裹;警方人員表明身分後,他多次拳打該警員並逃跑,最終被制服。警員受有瘀傷及擦傷。被告其後未依保釋條件到庭,直至被重新拘捕前一直在逃;他有十二項前科,其中四項涉及暴力。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三項罪行的刑罰應如何訂定及整體執行,包括被告認罪、在詐騙集團中的次要角色、悔意及協助警方等求情因素,如何與信用卡詐騙的嚴重性、襲警及棄保潛逃的加重因素權衡;並須決定各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是否充公保釋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涉及信用卡不當使用或可能被不當使用的罪行均屬嚴重,須判處具相當刑期的監禁。即使被告只是有組織詐騙集團中的較低層成員,計劃有組織且手法精密,罪行仍然嚴重。量刑時須考慮各罪事實、認罪及求情、背景報告與量刑案例。法官按各罪訂定刑期並因認罪作出扣減;襲警及棄保潛逃亦須分別處罰。最後依整體刑罰原則,使棄保罪刑期同期執行,而襲警罪刑期分期執行,以總刑期三年反映罪責而不致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量刑案例的名稱或引證;法官僅稱控方所提交、涉及偽造信用卡的量刑案例與本案事實關聯有限,但支持此類案件通常須判處相當刑期的監禁。判詞另援引《Crimes Ordinance》第159C(6)條、《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36(b)條及《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9L(1)、(3)條界定相關罪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罪均判監:串謀詐騙兩年八個月,襲警四個月分期執行,棄保潛逃兩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法官不充公保釋金,讓款項留供被告家人使用。

判決啟示

判詞指出信用卡不當使用或可能被不當使用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在有組織集團中只是低層角色,仍可判處相當刑期。判刑亦示範以同期及分期執行刑期適用整體刑罰原則,並在總刑期足夠時保留保釋金供家人使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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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持卡人收取補發信用卡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冒充真正持卡人接收補發卡,並承認串謀詐騙。法庭指出信用卡詐騙屬嚴重罪行,判此罪監禁兩年八個月,連同其他罪行總刑期為三年。

Q.襲擊執行調查的警員會有甚麼刑罰?
A.

被告在警員揭露身分後多次拳打對方,造成瘀傷及擦傷。法庭判襲警罪監禁四個月,並命令該刑期與詐騙罪刑期分期執行。

Q.保釋後沒有按時到庭會如何影響刑期?
A.

被告沒有依指定日期到庭,後來被重新拘捕。法庭就棄保潛逃判監兩個月,但依整體刑罰原則命令同期執行;保釋金則沒有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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