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仕賢案 DCCC683/2023
販運可卡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仕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仕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3年3月17日,警員在葵涌截停被告人,從其褲袋搜出62個載有白色固體的小膠袋。化驗證實固體含有15.74克可卡因,估計市值約23,160.78港元。被告人承認知悉物品為毒品,並按「高佬」指示把毒品帶往嘉慶中心,準備收取1,000元報酬。被告人現年26歲,有一次與本案性質不同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15.7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以及認罪、年齡、沒有同類定罪、經濟困難、角色有限及沒有實際收取報酬等因素應否降低刑期。辯方請求從輕判處,控方則依循相關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可卡因重量及被告人在販運中的角色,認定案件適用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量刑基準為五至八年監禁。15.74克可卡因對應的起點為65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43.33個月;法院再考慮其年齡、沒有同類定罪及辯方提交的案例,酌情下調至42個月。法院認為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and Ors [1990] 2 HKLR 370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確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通常判處五至八年監禁的量刑指引。法院並考慮辯方引用的HKSAR v LAU Wing-wa DCCC 367/2023第12段,但最終按本案重量及角色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42個月。刑期由扣押羈留日期起計。被告人的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法院並未另行作出緩刑或非監禁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可卡因重量是量刑的核心因素;即使被告人為低層次運送者、沒有收取報酬並有悔意,認罪及個人背景以外的減刑空間仍然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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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5.74克可卡因通常判刑多久?
法院依循10至50克可卡因販運的五至八年指引,以65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及個人因素下調,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Q.替他人運送毒品但未收到報酬可否大幅減刑?
未收到報酬及角色有限可屬求情因素,但法院認為可卡因數量仍是核心。本案在認罪及背景因素後,僅酌情判處42個月監禁。
Q.有一項不相同性質的定罪紀錄會否影響毒品判刑?
法院注意到被告只有一次不同性質的定罪紀錄,並考慮其年齡及沒有同類背景,但認為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仍判監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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