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Tsz-ki DCCC712/2009

爆竊店舖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一年四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一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11/8/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Tsz-ki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被告 Ng Tsz-ki 承認一項爆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案發於大埔寶湖道街市一間用作儲物的店舖。店主於5月30日下午關門但沒有鎖下捲閘;被告於6月1日晚上拉起捲閘,取走三個不銹鋼架、一個不銹鋼容器及兩扇雪櫃門。店主翌晨報警,被告兩日後被捕並作出招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爆竊罪的量刑起點,以及未有計劃的偶發犯案、被告合作及認罪應給予的減刑幅度。控方承認唯一針對被告的證據是招認;辯方主張案件屬機會主義犯案。法庭亦須考慮被告有二十五項盜竊罪前科及近期出獄的加重情節。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成年首犯在非住宅處所單獨爆竊、沒有加重或減輕情節時,起點通常為監禁兩年六個月。偶發而非有計劃的爆竊可採較低起點;被告合作及控方僅有招認亦屬相關因素。然而,被告自2006年起有二十五項盜竊罪定罪,且犯案前三週才出獄,顯示過往刑罰未有阻嚇作用。綜合各項因素,審訊後起點定為兩年;因認罪而給予完整扣減,最終判監一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構成控罪基礎。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一般爆竊量刑起點;HKSAR v SIM Ka-wing 及 HKSAR v YEUNG Kwok-sang 支持偶發爆竊採較低起點;HKSAR v CHAN Pui-chi 說明累犯及過往刑罰未具阻嚇作用的影響。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爆竊罪後被判監禁一年四個月。法庭先以兩年作為審訊後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完整扣減。判決由 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 作出。

判決啟示

偶發犯案及認罪可降低爆竊刑期,但大量同類前科及剛出獄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判決亦顯示,認罪扣減是在考慮所有加重及減輕因素後計算。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偶發爆竊店舖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非住宅處所的單獨爆竊一般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偶發犯案可降低起點。本案起點為兩年,被告認罪後最終判監一年四個月。

Q.有多項盜竊前科會否令爆竊刑期增加?
A.

會。法庭會將重複犯案及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視為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有二十五項盜竊前科,且出獄三週後犯案,影響量刑起點。

Q.爆竊罪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認罪扣減須在衡量案件全部情節後計算,並非固定刑期。本案法庭以兩年為審訊後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完整扣減,判處一年四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