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SEK CHUEN DCCC568/2023
攜帶毒品儲存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NG SEK CHU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FUNG SEK CHUEN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4月6日,他在深水埗南昌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附近被截查,警方在其肩袋內搜出含10.6克氯胺酮及0.51克可卡因的分裝袋,並在其褲袋搜出另含0.8克可卡因的六包毒品,合計11.91克。被告起初稱毒品供自用,後承認其持有毒品是為非法販運,並在求情時稱自己只是替人儲存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種危險藥物應如何合併計算量刑起點、被告作為儲存者是否應獲較低處理,以及認罪、主動披露額外毒品、過往毒品刑事紀錄和經濟困難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罪行嚴重;辯方主張採用轉換法及以非實際販運者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同時涉及氯胺酮及可卡因,罪行因多於一種嚴重毒品而加重。若分別將兩種毒品的量刑起點相加,會造成不合比例的結果,因此採用合併量刑方法,並以荒謬性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交叉核對。法庭接受50個月為合併起點,因涉及兩種嚴重毒品增加3個月;但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是實際販運者,僅視為儲存者,不再加重。其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後按整體性原則判處3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au Tak Ming & Ors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說明可卡因販運的量刑幅度;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及HKSAR v Sin Chung Kin & Anor,說明氯胺酮量刑幅度。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提供多種毒品的合併計算方法,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亦獲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庭以5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涉及兩種嚴重毒品增加3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多種毒品案件不必機械地把各自量刑起點相加,法庭可採用合併方法及不同測試避免刑罰失衡。儲存者身份可影響量刑,但不會取代罪行本身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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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儲存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兩種嚴重毒品應採合併量刑方法,並以50個月為起點,再因毒品種類增加3個月及給予認罪扣減;本案最終判處監禁35個月。
Q.只替人儲存毒品是否會獲較輕判刑?
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是實際販運者,因此只視為儲存者,沒有再增加量刑起點;但販運危險藥物本身仍屬嚴重罪行,最後判監35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的量刑起點是否會直接相加?
不會必然直接相加;若分別相加會造成不合比例結果,法庭可採合併方法並以不同測試核對。本案採此方法後,認罪扣減並判處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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