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澤鵬案 DCCC166/2024
照顧女童期間侵犯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澤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黃澤鵬面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的控罪,指控涉及2017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間,在葵涌一個住宅單位侵犯未滿十六歲的女童X。被告是X母親同事的兒子,約自2017年起在X母親上班時義務照顧X及其兄長,包括煮食、清潔及補習。控方指稱被告曾在浴室及睡房對X作出帶有性意味的身體接觸。X其後向母親透露被告曾觸摸及親吻她,但沒有即時或完整地投訴兩項控罪所涉事件。被告否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作出兩項所指的猥褻行為。案件主要取決於X的證供可信性,以及被告在被捕及警誡下承認曾與X有身體接觸的說法,是否足以構成承認罪責。辯方亦質疑X對日期、事件經過及延遲投訴的說法。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始終在控方,並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享有無罪推定,沒有責任證明清白。猥褻侵犯控罪不必然需要佐證,但前提是法庭接納X的證供。法官認為X對關鍵細節多次表示不知或不記得,對事件日期及經過的說法前後不一,部分回答亦與常理不符;通訊紀錄顯示她曾刻意隱瞞與被告的親密關係。因此,法庭無法區分其證供中的真實與虛構部分。被告承認曾有身體接觸,但其解釋涉及遊戲及日常照顧,並不足以推論其承認猥褻侵犯。控方沒有其他足以佐證的證據,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以及刑事審訊中關於無罪推定、控方舉證責任及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的基本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指稱時段、地點作出有關行為;判決書沒有記載其他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兒童證人作供,法庭仍須整體評估其可信性及內在一致性;年幼或延遲投訴本身不決定案件結果。被告承認一般身體接觸,若缺乏具體語境及其他證據,未必足以證明猥褻意圖或構成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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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照顧女童時有身體接觸是否一定構成猥褻侵犯?
不一定。法院須審視接觸的性質、情境及控方證據是否排除合理疑點。本案中,被告承認曾有身體接觸,但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猥褻侵犯,最終兩項控罪均判無罪。
Q.兒童證人證供前後不一會有何影響?
年幼本身不會令證供失效,但法院仍須評估其整體可信性。若無法分辨哪些部分真實,便不能單靠該證供定罪。本案法官因X的關鍵證供矛盾而拒絕依賴其證供定罪。
Q.猥褻侵犯控罪是否必須有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上不一定需要佐證;只要法院信納證人證供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即可定罪。然而,本案沒有其他證據補強X的說法,而其證供未達可靠程度,因此法院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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