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澤鵬
被告黃澤鵬曾義務照顧鄰居 Y 的兩名子女,包括受害女童 X(案發時約 5 至 10 歲)。控方指控被告在葵涌一個單位內兩次猥褻侵犯 X:第一次是在 X 洗澡時闖入浴室並接觸其身體;第二次是在 X 睡房內將其壓在身下並舔其下體。被告對兩項指控均不承認。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控方能否在 beyond reasonable doubt(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確實作出指控行為。由於缺乏物證,案件主要取決於 X 證供的可信性(credibility)。辯方則質疑 X 證供前後矛盾,且隱瞞了她與被告之間親密且具物質交易性質的關係。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證供可作為唯一證據,但必須合情合理。法官發現 X 在盤問中對基本生理常識及事發經過的回答閃縮且模糊,且其與被告的 WeChat 紀錄顯示兩人關係親密,X 曾利用被告索取好處,與其在庭上刻意劃清界線的表現不符。因此,法官裁定 X 是一個「有心機的證人」,其證供不可信。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就兩項猥褻侵犯罪名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Not Guilty)。
本案強調在處理涉及兒童的性犯罪指控時,法庭雖會考慮受害人的特殊處境,但仍需嚴格審視證供的內部一致性及其與客觀證據(如通訊紀錄)是否相符。若證人被發現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其整體證供的可信度將受到嚴重打擊。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