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quia Joel M HCCC293/2023

對兒童性侵犯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
三項猥褻侵犯罪合共判囚六年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8/5/2024[2024] HKCFI 22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iquia Joel 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iquia Joel M與受害人X的母親於2016年開始交往,後搬入與兩人同住,因而成為X的父親角色。2017年至2021年間,X分別為7歲、8歲及11歲時,被告三度在住所或睡房內對她作出猥褻侵犯,包括隔衣觸摸乳房、脫去雙方衣物並以陰莖磨擦其私處,以及觸摸乳房和將手指插入陰道。X其後向母親揭露事件並報警。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受害人遭受長期心理創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並非爭議定罪,而是決定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整體刑罰。法庭須評估受害人年幼、被告濫用信任、行為持續時間及嚴重程度、心理傷害、被告重犯及毫無悔意等加重因素,並考慮認罪所帶來的刑期扣減,以及各項刑罰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以犯罪嚴重性、受害人的年齡、父親角色所產生的信任關係、行為的持續及重複性、對受害人的終身影響,以及被告缺乏悔意作為量刑基礎。第二項行為涉及脫去雙方衣物並長時間磨擦私處,接近企圖強姦,故採用五年起點刑期,認罪後減至40個月;第三項採四年起點,減至32個月;第一項採三年起點,減至24個月。三宗事件獨立而各自嚴重,法庭以九年為整體起點,並命部分刑期連續執行,達致六年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判決未有特別引用個別案例。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條,以及一般量刑原則,尤其是違反信任、嚴重猥褻行為、受害人長期受創及阻嚇需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三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提出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並被判監禁六年。第一項及第三項各16個月,與第二項40個月及彼此連續執行,總刑期為7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對兒童作出持續、重複並涉及濫用照顧者信任的性侵犯,即使被告認罪,法庭仍可採取嚴厲及具阻嚇性的整體刑罰。法庭亦將受害人的長期心理影響及被告無悔意視為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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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對兒童三度猥褻侵犯可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在四年間三度侵犯同一名兒童,法庭考慮年齡、濫用信任、長期創傷及無悔意後,判處合共監禁六年。

Q.認罪後猥褻侵犯兒童會否大幅減刑?
A.

認罪帶來刑期扣減,但嚴重性仍是主要因素。本案各項起點刑期獲扣減後,因三宗事件及加重情節,整體仍判監禁六年。

Q.照顧者濫用兒童信任會影響刑期嗎?
A.

會。本案法庭認為被告是受害人的父親角色,卻嚴重濫用她及其母親的信任,並以此作為重要加重因素,判處六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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