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wok Wai-keung DCCC845/2008

經營網上賭博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
兩罪合計判處即時監禁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allentire17/6/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Kwok Wai-k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Tallentire

案情摘要

被告 Kwok Wai-keung 是 Wai Pang Waste Paper Company 的唯一東主。警方於2007年5月21日在其營業場所發現電腦登入非法賭博網站,並以收受賭注罪將其拘捕。被告承認自2005年年中起,透過互聯網接受朋友及熟人的足球和賽馬投注,並收取約百分之一佣金。投注總額約二百萬元,涉及十九名投注者。被告亦是恒生銀行帳戶的唯一簽署人,該帳戶在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間處理約二百萬元非法投注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收受賭注罪,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中間人、涉款及獲利有限、初犯、背景良好,應考慮非監禁刑罰,並因認罪及警方延誤而大幅減刑。控方承認約十八個月的非被告所造成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屬嚴重,雖然被告只是中間人、涉款並非最龐大,且動機包括維持瀕臨失敗的業務及保障僱員工作,但這仍是完整的收受賭注行為,並涉及兩年間約二百萬元。洗錢罪自然源於首項罪行。良好的感化官報告、無案底、認罪及警方無理延誤均獲考慮;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延誤另給每項一個月折扣。然而,案件嚴重性要求即時監禁,不能以非監禁刑罰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提及辯方援引多項涉及收受賭注及洗錢的量刑案例,但法官沒有逐一列出或詳細討論其名稱及引文,只指出那些案件涉及更大金額及更長期間,屬較嚴重情況。本案適用《賭博條例》第7(1)(a)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定罪。每項罪行的刑期均為九個月;依整體性原則,第二項刑期其中一個月與首項連續執行,其餘八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屬初犯、角色較次要、獲利有限並有良好感化報告,涉及兩年間約二百萬元的完整收受賭注及相關洗錢行為仍可要求即時監禁。認罪折扣與警方延誤的減刑可分開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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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網上賭博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認為收受賭注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是初犯、只擔任中間人並獲利有限,仍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兩罪合計為十個月。

Q.認罪及警方延誤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中,認罪使每項罪行由十五個月減至十個月;法庭再因約十八個月且非被告造成的延誤,每項扣減一個月,最後每項為九個月。

Q.洗錢刑期會與收受賭注罪同期執行嗎?
A.

可以部分同期執行,但須依整體性原則處理。本案兩項均判九個月,第二項其中八個月同期、其中一個月連續,總刑期為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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