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志榮案 DCCC112/2009

持有氯胺酮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11/6/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志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廖志榮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以及在執行職務時故意襲擊香港海關人員。2008年12月8日,海關人員在荃灣截查被告時,被告丟棄一包含有13.86克氯胺酮的粉末,並推打及襲擊關員;另一名關員在制伏被告期間被推倒並擦傷。被告身上另有四個空透明膠袋。他聲稱毒品供自用,但法庭認為涉案毒品具有很高潛在風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判刑:管有氯胺酮應以何刑期起點及風險因素加刑;襲擊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應如何量刑;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是否適用,以及兩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要求整體考慮並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評估管有毒品的嚴重程度,再按涉案毒品的潛在流通風險加刑。被告由落馬洲入境後直接前往案發地點,並持有四個空膠袋,故風險甚高;管有罪以15個月為起點,加刑6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囚14個月。襲擊罪方面,逃走、襲擊兩名關員及造成損傷均屬加重因素;依《香港海關條例》第17I條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法庭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個月。因兩罪性質不同,兩刑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上訴庭在特區 訴 許守城 (HKSAR v Hui Sau Shing) CAAR 7/2006 對氯胺酮禍害及社會關注的分析,作為管有毒品罪潛在風險的參考。另引用《香港海關條例》第17I條規定襲擊海關人員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須入獄。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14個月;襲擊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罪判監2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判決啟示

管有氯胺酮的量刑不只取決於毒品重量;入境後的行程、空膠袋等客觀證據可顯示較高流通風險。即使被告認罪,若兩罪性質不同,刑期仍可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有氯胺酮會被判囚多久?
A.

本案法庭以15個月為起點,因潛在流通風險加刑6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管有罪最終判囚14個月。

Q.襲擊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如何判刑?
A.

本案被告曾企圖逃走、襲擊兩名關員並造成一人受傷;法庭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個月監禁。

Q.兩項不同刑事罪行的刑期可以分期執行嗎?
A.

可以。本案法庭認為管有毒品與襲擊海關人員的罪行性質截然不同,故判處14個月及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