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鍩案 DCCC465/2023
接送騙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鍩(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參與兩宗電話騙案。第二被告人林文鍩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他於2022年11月8日駕駛客貨車,接載第一被告人,並按照身份不詳共謀者的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兩宗騙案分別以受害人親屬被捕須付保釋金,以及第一被告人冒充律師為由,涉及港幣80,000元及50,000元。第二被告人負責駕駛、接收指示及在附近把風,兩名受害人均為電話騙案的目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包括電話騙案的嚴重性、被告人在整體計劃中的角色、適時認罪的折扣,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電話騙案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作出的加刑申請。辯方請求考慮被告角色較次、沒有前科及求情因素;控方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二被告人明知並參與以虛假保釋理由誘使受害人交付款項的共同計劃,其駕駛及接送行為是兩項串謀詐騙的關鍵環節。參考電話騙案的量刑指引,每項控罪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鑑於電話騙案猖獗及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每項加刑三分之一至42個月。考慮數罪併罰原則,第二項控罪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所確認的電話騙案嚴重性及四年量刑基準,並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所示的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支持對針對公眾的電話騙案採取嚴厲刑罰及阻嚇方針。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兩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判處42個月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的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監禁。交替控罪存檔。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實際損失未必極高,因利用受害人對親屬的憂慮並具有組織性,仍可適用較高量刑起點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非主腦及僅負責駕駛,並不必然構成大幅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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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駕車接送電話騙徒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駕車接送及按指示行事是串謀詐騙的重要環節,不能僅因不是主腦而免除重刑。本案第二被告人兩罪合共判處監禁50個月。
Q.電話騙案為何會加刑?
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屬安危的憂慮,且案件數量及社會損失嚴重。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本案每罪增至42個月。
Q.認罪可否大幅減少電話騙案刑期?
適時認罪通常會影響刑期,但仍須視乎罪行嚴重性及法定加刑因素。本案每罪以4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32個月,其後再因社會危害加至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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