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O KA WAI, VENUS DCCC966/2023

交付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7個月
因交付偽鈔判監十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22/5/2024[2024] HKDC 8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O KA WAI, VENU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2年5月4日進入便利店,向店員交付兩張面額各100港元的紙幣,意圖為其 AlipayHK 戶口增值。店員察覺紙幣質素低劣並懷疑為偽鈔,要求被告除下口罩及拍攝照片;被告其後逃離現場。她於兩日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交付紙幣,聲稱紙幣是在街上拾得。警方專家確認兩張紙幣均為偽製流通紙幣。被告承認控罪,並有四項以往犯罪紀錄,但沒有同類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交付兩張偽鈔是否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的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以及在金額低、偽鈔質素明顯、未成功使用及認罪等因素下,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及扣減幅度。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本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惟沒有固定量刑準則。量刑須考慮偽鈔數量、面值、與真鈔相比的仿真程度,以及是否成功使用。數量或價值重大時,量刑起點可達五至六年,以保障金融體系及阻嚇犯罪。本案只有兩張100港元偽鈔,印刷及裁切明顯粗劣,未能成功為 AlipayHK 增值,店舖沒有損失,因此採用兩年半監禁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再因羈押期間生育及與嬰兒分離的人道情況額外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訂立本罪及最高14年刑罰。HKSAR v Li Ho Yin 說明量刑須考慮數量、面值及仿真程度,並以一張未成功使用的100港元偽鈔採三年起點。R v Ngan Chun Yee and Others 對大量偽鈔採六年起點;HKSAR v 庾堂則涉及兩張500港元偽鈔及兩年半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承認控罪而被定罪。法院採用兩年半監禁起點,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及額外三個月人道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本罪沒有固定量刑表,偽鈔數量、面值、仿真程度及成功使用與否均具重要性。認罪扣減以外,羈押期間生育及與嬰兒分離可構成特殊人道因素,支持進一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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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付兩張偽鈔會被判監多久?
A.

法院會考慮偽鈔數量、面值、仿真程度及是否成功使用。本案涉及兩張100港元、質素粗劣且未成功使用的偽鈔,認罪及人道扣減後判監17個月。

Q.未成功使用偽鈔是否仍會犯罪?
A.

未成功使用不會免除刑責;成功與否只是量刑因素。本案被告交付偽鈔時明知或相信其為偽鈔,即使店舖沒有損失,仍被判處監禁。

Q.認罪及生育因素可否減輕偽鈔罪刑罰?
A.

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特殊人道情況亦可能支持額外扣減。本案法院因被告在羈押期間生育並與嬰兒分離,再扣減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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