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佩恩案 DCCC1176/2008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入屋犯法罪判監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8/4/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佩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案情摘要

被告人鍾佩恩因於2008年10月20日潛入河上鄉排峰路E20A地下住宅單位,偷去一部DVD機及一個煙盒,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現年30歲,育有一名四歲女兒,與男朋友同住,依靠綜援並偶爾在酒吧兼職。她有四次刑事紀錄,最近一次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入戒毒所。辯方以失物價值低及案情不嚴重為由,請求法庭從輕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適用量刑起點,以及住宅爆竊、失物價值、被告人的毒癮、家庭背景及犯罪紀錄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失物價值低、案情不嚴重,應予輕判;控方則依循住宅爆竊的量刑指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上訴庭對住宅入屋犯法罪已有清晰量刑指引,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被告人個人及家庭背景雖已獲考慮,但不足以構成寬大處理的理由。法庭並指出,失物價值低並非充分的減刑因素;被告人的長期毒癮及過往刑事紀錄亦未能抵銷住宅爆竊本身的嚴重性。因此,依照《盜竊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11(1)(b)條所涉罪行及相關量刑原則,判處監禁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指出上訴庭就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已有清晰指引,並以監禁三年作為本案量刑起點,但沒有列出具名案例或引文。控罪依據為《盜竊條例》第11(1)(b)條;另根據《戒毒所條例》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s Ordinance) 第6A條,原有戒毒所羈留令須即時終止。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監禁三年。根據《戒毒所條例》第6A條,其戒毒所羈留令即時終止。

判決啟示

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失物價值低通常不足以成為重要減刑理由。判刑時法院會考慮個人及家庭背景,但有關因素未必足以抵銷住宅犯罪及重犯紀錄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A.

判詞指出,上訴庭對住宅入屋犯法罪已有清晰指引,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本案法院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三年。

Q.偷取價值低的物品可以大幅減刑嗎?
A.

法院認為失物價值低並不是充分的減刑理由,不能抵銷住宅爆竊的嚴重性。因此,本案即使只偷取DVD機及煙盒,仍判監三年。

Q.被告有毒癮及家庭負擔會否獲輕判?
A.

法院已考慮被告的毒癮、家庭狀況及個人背景,但認為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並兼顧其四次犯罪紀錄,最終判處監禁三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