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Man-yiu, Gary DCCC910/2008
家庭暴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Man-yiu, Gary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被告與Madam Leung Pui-yi同居期間,因懷疑她與男同事有婚外情,要求查閱其MSN帳戶。她拒絕後,被告反覆拳打腳踢,並在她要求離開求醫時恐嚇她會被送往太平間。警方到場後,她被送院兩日,驗出面部及身體多處瘀傷、手腕骨折及左側第七至第九肋骨骨折,後仍需接受手腕物理治療。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刑事恐嚇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刑事恐嚇罪的判刑。爭議包括被告的認罪、良好品格、真誠悔意、受情緒障礙影響,以及受害人原諒被告,是否足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或大幅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家庭暴力具有嚴重性,須判處具阻嚇作用的刑罰,以阻止被告及其他人以暴力解決家庭糾紛。受害人原諒被告不能取代法庭按照罪行嚴重程度判刑的責任,但可作為減刑因素。精神病患如對犯案有實質影響,可因犯罪責任程度減低而獲折扣;本案的藥物引致情緒障礙亦獲考慮。被告認罪後,兩罪起點分別降至16個月及8個月,再因原諒及情緒障礙減至12個月及6個月,並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fun [2006] 3 HKLRD 577,確認家庭暴力及受害人原諒不排除適當刑罰。R v Buchanan [1980] 2 Cr App R (S) 13支持原諒不能削弱法庭按罪行嚴重程度判刑的責任。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 [2002] 1 HKC 401確認精神病患可因減低犯罪責任而獲判刑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被判監禁:第一罪12個月,第二罪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法庭拒絕社會服務令,認為案件沒有特殊情況支持該命令。
判決啟示
家庭暴力即使獲受害人原諒,仍可須判處即時監禁以達阻嚇目的。精神或情緒障礙、認罪及原諒可減輕刑罰,但不會抵銷嚴重暴力行為的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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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庭暴力致人重傷通常會判監嗎?
法庭認為嚴重家庭暴力須具阻嚇性的刑罰,即使受害人已原諒被告,仍可判處監禁。本案被告兩罪同期執行,實際監禁十二個月。
Q.受害人原諒被告可以避免坐牢嗎?
受害人的原諒只是減刑因素,不能免除法庭按罪行嚴重程度判刑的責任。本案雖予以考慮,法庭仍判被告十二個月監禁。
Q.有情緒障礙可以改判社會服務令嗎?
相關情緒障礙可因減低犯罪責任而獲減刑,但不必然取代監禁。法庭接納被告受藥物引致情緒障礙影響,仍認為罪行嚴重而拒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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