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un Hin DCCC859/2023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10日
販毒及管有毒品共判監禁54個月10日
區域法院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21/5/2024[2024] HKDC 8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un H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被告年僅19歲時,在保釋期間管有毒品。他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警方在一輛私家車內搜出含有109.52克氯胺酮的包裝物,以及193粒含有22.86克搖頭丸的藥片;另在一張十元鈔票上發現氯胺酮痕跡。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表示購入毒品後原擬重新分裝及轉售,但尚未成功轉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氯胺酮及搖頭丸的量刑起點、兩種毒品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認罪及年輕年齡可獲多少減刑,以及較輕的管有痕跡毒品罪應如何與主要罪行整體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量刑指引,認定涉案兩種毒品合共132.38克,販運罪量刑起點為83個月;因涉及兩種毒品,增加3個月至86個月。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減至57個月10日;年輕年齡再扣3個月。管有鈔票上的氯胺酮痕跡,起點為3個月,認罪後為2個月。依整體性原則,次罪與首罪同期發生且對整體罪責增加有限,故完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作為涉案毒品分量的販運量刑指引。法庭亦援引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年輕年齡的有限減刑,以及整體性原則;並按《危險藥物條例》第4、8及54A條處理相關罪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定罪。販運罪判監禁54個月10日;管有罪判監禁2個月,與販運罪完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4個月10日。

判決啟示

涉及不同種類毒品可構成加刑因素;年輕及個人背景在嚴重販毒案件中的減刑作用有限。認罪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但管有罪對整體罪責影響不大,故採完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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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及搖頭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涉案毒品總重量訂定86個月量刑起點,再因認罪及年輕年齡扣減,最後就販運罪判監禁54個月10日。

Q.涉及兩種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同一販運罪涉及氯胺酮及搖頭丸屬加重因素,將量刑起點由83個月增加至86個月。

Q.同時管有少量毒品痕跡會否另加刑期?
A.

管有鈔票上的氯胺酮痕跡本身判監禁2個月,但因與販運罪同時發生且增加罪責有限,法庭命令兩項刑期完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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