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穎案 DCCC564/2023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被告因販運氯胺酮判囚38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2/5/2024[2024] HKDC 8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嘉穎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11月17日晚上,警方在油麻地文明里與廟街交界截停被告人,並在其牛仔褲後袋、內褲及胸圍內搜出37包毒品。化驗證實毒品為含25.86克氯胺酮的29.76克固體,估計市值約17,886港元。被告人另持有現金、電話及其他物品。她沒有刑事紀錄,並以精神抑鬱、受損友誤導、適時認罪及悔意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25.86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以及適時認罪應給予的扣減。控方依據相關量刑指引主張嚴肅處理;辯方則指出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患有精神抑鬱及受他人誤導,並要求三分一認罪扣減及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就氯胺酮販運所訂立的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氯胺酮經審訊定罪的刑期範圍為四至六年。量刑指引不應以純數學方式套用,亦須考慮案件整體情況。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非常嚴重罪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沒有刑事紀錄對刑期影響有限。本案沒有加刑因素,法庭以5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3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確立10至50克氯胺酮販運的四至六年量刑指引;引用 HKSAR v Chan Yuk Leong,指出量刑指引不可機械地以數學方式適用;並參考 HKSAR v Islam Azharul 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57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被告人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氯胺酮販運屬嚴重罪行,沒有刑事紀錄通常只能有限度影響刑期。量刑指引是起點而非機械公式;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本判決沒有異議或特別的附帶意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25.86克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5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適時認罪而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38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能否大幅減輕販毒刑期?
A.

法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非常嚴重罪行,沒有刑事紀錄對量刑影響不大;本案主要扣減來自適時認罪。

Q.氯胺酮販運的量刑指引是多少?
A.

就10至50克氯胺酮而言,經審訊定罪的指引刑期為四至六年;本案因適時認罪,最後判囚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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