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un Yen-tung DCCC901/2008
假稱親人遭綁架索款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un Yen-tung、Yan Xi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Tallentire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涉及以虛構綁架故事騙取受害人金錢:他們謊稱受害人的兒子為他人作十萬元擔保,因未能付款而遭綁架,除非支付贖金,否則會受襲。第一宗中,Sun Yen-tung 從 PW1 收取二萬八千元,款項其後退還;第二宗因 PW4 機警報警,無人付款,兩名被告被捕。Sun 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串謀罪罪成;Yan 就第二項罪名認罪,並為控方作證。控方另提交同類罪行普遍程度的證據,申請加重刑罰。
核心法律爭議
同類欺騙罪行的普遍程度是否已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證明,從而可加重刑罰;兩名被告在兩項罪行中的責任、罪行嚴重性及減刑因素應如何衡量;如何適用整體刑罰原則處理 Sun 的兩項監禁刑期,以及認罪和協助控方應為 Yan 帶來多少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考慮控方提交、未受爭議的同類案件及損失金額統計,裁定指定罪行的普遍程度已獲排除合理疑點地證明,故有權並應加重刑罰。法官認為兩項罪行嚴重、近年普遍程度不可接受,且以殘酷謊言令受害人焦慮以索款。兩名被告每項罪行的起點刑期均為兩年;Sun 的兩項刑期按整體刑罰原則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三年,再加重三分之一至四年。Yan 因認罪及作供獲減刑百分之五十至一年,再加重三分之一至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判決未有特別引用司法先例。法官援引《Theft Ordinance》第17(1)條及《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作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串謀罪的依據;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及27(11)條,處理加重刑罰通知及普遍程度的證明。
裁決與命令
Sun Yen-tung 兩項罪名各判監兩年,按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後總刑期三年,再加重三分之一,合共監禁四年。Yan Xiong 認罪及協助控方獲減刑一半,並加重三分之一,判監十六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若控方以未受爭議的統計證據,按法定標準證明指定罪行普遍,法院可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法官亦確認,串謀者即使角色較輕,只要其參與屬陰謀不可或缺部分,仍可採用相同起點刑期;認罪及協助控方則可構成重大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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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稱受害人的兒子遭綁架並索取贖金,會被判監多久?
本案兩名被告以虛構綁架故事索款,法庭認為罪行嚴重並按法例加重刑罰;Sun Yen-tung 最終判監四年,Yan Xiong 判監十六個月。
Q.認罪並替控方作證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法官因 Yan Xiong 認罪並為控方作證,先將兩年起點刑期減半至一年,其後按罪行普遍程度加重三分之一,最終判監十六個月。
Q.同一案件有多項欺騙罪,刑期會全部累加嗎?
Sun Yen-tung 兩項罪名各判監兩年;法官按整體刑罰原則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計三年,再加重三分之一,最終判監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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