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投資罪責與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IK Wai-wan, Stephen CACC254/2008

其他
原審誤引誠信原則,改判監禁四年九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Barnes J9/3/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K Wai-wan, Stephe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Barnes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戚惠允於1994年向友人詐騙,訛稱太平洋亞洲集團有限公司 (Pacific Asia Group Limited) 的財務報告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Moore Stephens 編製,誘使受害人投資200萬美元。該報告實為偽造,受害人血本無歸。申請人案發後潛逃德國,多年後被引渡回港,並於2008年承認使用虛假文書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將本案定性為「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 是否正確,以及判刑是否過重。此外,法庭亦需考慮受害人於判刑後發出的求情信是否構成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庭裁定,申請人並非受害人的專業顧問,僅是欺騙朋友投資,故不構成違反誠信。法庭引用「判刑理由」(reasons for judgment) 指出,雖然受害人表示原諒,但考慮到申請人曾於民事訴訟中作虛假陳述及潛逃多年,該求情信對量刑影響極微。法庭認為原審9年量刑起點過高,改為7年半,扣除認罪折扣及引渡前羈留時間,最終判囚4年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Sung Chin Pang [1995] 2 HKC 352 關於受害人求情信的原則,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Buk Chui Ying [2008] 5 HKLRD 185 和 HKSAR v Au Wing Kun (CACC 391/2006)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原審5年9個月的刑期,改判監禁4年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違反誠信」的適用範圍,強調即使涉及巨額詐騙,若被告並非受害人的專業受託人,則不應直接套用違反誠信的量刑標準。此外,法庭重申受害人的原諒僅在極罕見情況下才對量刑有實質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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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害人原諒被告,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指出,受害人原諒被告僅在極罕見的情況下才對量刑有影響。本案中,考慮到被告曾作虛假陳述及潛逃多年,受害人的原諒並未對減刑產生實質作用。

Q.欺騙朋友投資是否屬於「違反誠信」?
A.

不屬於。法庭裁定,若被告並非受害人的專業受託人,僅是欺騙朋友投資,則不構成違反誠信。本案中,被告並無專業身份,故原審法官的定性錯誤。

Q.詐騙200萬美元判囚多久才合理?
A.

量刑取決於案情。本案中,考慮到詐騙金額巨大及被告潛逃多年,法庭最終將量刑起點定為7年半,扣除認罪折扣及羈留時間,判囚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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