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國威案 HCCC286/2008

與十四歲男童肛交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六個月
兩項控罪整體判囚三十六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張慧玲法官6/3/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國威 Rick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紀國威在案發時四十歲,透過互聯網認識十四歲男童,並於2008年2月25日駕車接載男童到其工作地點,在公司房間內撫摸男童、要求男童為其口交及與男童作肛交。其後,被告以公司閉路電視及老闆要求為由,誘使男童拍攝自慰影像並傳送給他,警方在被告電腦內發現兩份影像。男童其後向學校護士及母親披露事件。被告承認控罪二及修訂後的控罪三;控罪一則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判刑問題:與十四歲男童作同性肛交應如何量刑;管有兩份兒童色情影像的數量、影像級別及取得方式應如何影響刑期。法庭亦須決定認罪折扣,以及兩罪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a)條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考慮被告與男童相差二十六歲、被告明知男童未成年仍帶其到隔離地點、行為對男童造成的心理創傷,以及阻嚇和反映公憤的需要。同性肛交的最高刑罰雖重,但量刑不應僅因行為形式而加重,仍須按年齡差距、控制或影響力、暴力及創傷等因素評估。法庭認定肛交罪起點為四十二個月,因認罪但非及時認罪且缺乏悔意,只給予有限扣減至三十三個半月。兒童色情影像屬第二級,兩份影像的起點為八個月,扣減後判六個月。兩罪原則上分期執行,但整體刑期調整為三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Le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RLD 211確認肛交屬性交形式,但其歧視同性戀的裁決不適用於涉及十四歲兒童的本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建新(CACC 111/2006)說明量刑不可僅因肛交形式而加重,須考慮個案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Yan Kiu(CAAR 8及9/2007)提供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判處監禁三十三個半月;就控罪三判處監禁六個月,其中二個半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控罪一留在法庭檔案內。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保護兒童、年齡及成熟程度差距、被告利用欺騙取得影像,以及對受害人的心理影響。兒童色情物品數量少並不必然避免即時監禁;影像的取得方式及被告對兒童的操控同樣重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十四歲男童作同性肛交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年齡差距、被告是否利用控制或欺騙、受害人的創傷及悔意。本案因被告年長甚多且缺乏悔意,控罪二判囚三十三個半月。

Q.只有兩份兒童色情影像會否需要入獄?
A.

會。影像數量並非唯一因素,影像級別及取得方式亦十分重要。本案兩份男童自慰影像屬第二級,被告就控罪三判囚六個月。

Q.兩項性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A.

本案兩罪在不同日期發生,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法庭為反映整體刑責,令控罪三其中二個半月分期,其餘與控罪二重疊,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