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鶴鵬案 CACC193/2008

帶人襲擊他人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上訴許可申請因證據矛盾不足以動搖定罪而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Wright J4/3/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Hok Pa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上訴法官、Wright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Chan Hok Pang因三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傷人的罪名,在區域法院受審並於2008年4月30日被裁定罪成,合共判處監禁四年。他被指在租金糾紛及多次電話聯絡後,帶領約十人以斬刀等武器襲擊Xu、Tsang及Liu,三人均受重傷。申請人沒有作供,主要抗辯是控方證人的證供存在矛盾,且Xu可能因誤會而誣指他。申請人放棄刑期上訴,只申請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法庭須裁定:控方證人證供中的時間、細節及敘述差異,是否足以削弱其核心可信性,從而顯示審訊法官未有適當處理矛盾。申請人主張矛盾重大;控方則依賴證供整體及相互印證,認為核心事實清楚,申請人是下令襲擊者。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證據評估原則 (assessment of evidence),指出證人證供的矛盾必須以常識及整體背景衡量,而非把證詞逐字割裂分析。事件涉及多人、快速暴力及證人恐慌,細節不一致屬可預期;只要不損害核心故事,並不必然破壞可信性。審訊法官已注意每項矛盾,並在盤問及判詞中作出合理分析。控方證據在核心事項上相互印證,足以支持其裁斷,故沒有可合理爭辯的定罪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普通法下對證人可信性及證供矛盾的常識性、整體性評估原則,並審視審訊法官是否真正處理相關矛盾。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認為申請毫無理據,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原有三項定罪及合共四年監禁維持不變;刑期上訴因已放棄而被駁回。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證供矛盾不應脫離整體證據及事件背景作機械式分析。上訴法院不會僅因證人有細節差異,便取代審訊法官對可信性的判斷,除非原審處理證據明顯不合理或錯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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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證人證供有矛盾,定罪是否一定會被推翻?
A.

不一定。法院須按整體證據及事件背景評估矛盾;本案上訴法庭認為細節差異不影響證人對核心襲擊事件的可信性,因此維持定罪。

Q.上訴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審訊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判斷?
A.

上訴法院會審視原審是否合理處理證據,但通常不會僅因證人有細節差異而取代原審判斷。本案確認原審分析合理,拒絕介入。

Q.被告沒有作供,是否代表控方必然勝訴?
A.

並非必然。控方仍須證明案件,但本案控方證人就襲擊及申請人下令一事的核心證供獲法院接納,而申請人沒有作供未能改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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