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ulu Sbusiso DCCC1192/2008

分散提款人注意力偷卡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兩年;D2 監禁兩年
兩名被告各判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23/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ulu Sbusiso (D1) and Nkosi Tammy (D2)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 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於2008年9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串謀盜竊,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他們在自動櫃員機前分散受害人注意力,取走信用卡或銀行卡,並以讀卡器複製卡內資料。第一被告其後多次嘗試提款,其中一次成功提款5,000元;警方在兩人被截獲時於第二被告行李內發現兩部讀卡器,內有受害人的卡號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盜竊罪的量刑。控方強調讀卡器所造成的潛在損失及須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指出兩人認罪、無案底、沒有使用暴力,且第二被告未有實際提款或操作讀卡器,要求區分其角色及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沒有既定量刑指引,須按整體情況評估。雖然實際成功提款金額僅5,000元,金額只是量刑因素之一;更重要的是兩人攜有可複製銀行卡資料的讀卡器,若未被發現,可能導致進一步製造偽卡及重大未來損失,因此罪行須予阻嚇。法庭認為兩人共同參與計劃,角色不作區分,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無案底,各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處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Chan Shui To and another,協助處理沒有量刑指引的串謀盜竊罪。法庭亦依循 HKSAR v Shum Chung Wai,認為罪行的嚴重性在於未被發現時可能造成的未來損失,並以阻嚇作為重要考慮。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串謀盜竊罪成,並各判處兩年即時監禁。刑期由三年量刑起點按認罪及良好紀錄作三分之一扣減;法庭不區分兩人的角色。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在缺乏量刑指引時,潛在而非僅實際損失可顯著提高罪行嚴重性。攜帶可複製卡片資料的設備具有強烈加刑及阻嚇意義;共同犯罪者即使分工不同,仍可能獲相同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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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分散提款人注意力並偷取銀行卡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共同分散受害人注意力、偷取卡片並使用讀卡器複製資料,具有造成未來損失的重大潛在風險。兩名被告認罪後,均被判監禁兩年。

Q.只成功提款五千元,為何仍會被判監禁?
A.

法庭指出實際提款金額只是其中一項因素。兩名被告持有可複製卡片資料的讀卡器,可能導致進一步損失及製造偽卡,因此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兩人最終各監禁兩年。

Q.沒有實際提款的同謀是否會獲較輕判刑?
A.

第二被告辯稱自己沒有提款或操作讀卡器,只負責分散受害人注意力。然而法庭認為兩人共同參與罪行,沒有區分角色,故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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