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BING CACC138/2008

住宅爆竊及非法留港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74個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申請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Wright and Saw JJ10/2/2009
報導引用:[2013] 3 HKC 4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Bing also known as Sung Ka Bun, Lau Kin Kwan, Liu Jian Gun, Chan To and Chan Tin Ng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Wright法官及Saw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8年3月20日承認五項住宅爆竊罪,案發橫跨2003年至2007年,其中三宗在住戶熟睡時發生,失竊財物總值超過275,741港元;另承認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且此前四次因同一罪行被判監禁。部分財物在其被捕時尋回。原審就五項爆竊罪判處合共64個月監禁,非法留港罪另判22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他刑期 consecutive,總刑期為7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74個月總刑期與同類案件相比明顯過重,並申請上訴刑期。爭議核心是:考慮五宗住宅爆竊的數量、持續期間、涉案財物價值、認罪折扣、整體性原則及非法留港罪的重犯因素後,總刑期是否達到明顯過重的程度。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原審為每項住宅爆竊罪採用36個月起點,因認罪減至24個月,並按照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 consecutive,方法不能批評。非法留港罪通常在認罪後判15個月,但申請人曾四次因同罪被判監,因此提高至22個月具有充分理由。五宗嚴重罪行歷時四年,且申請人多次非法入境以犯案;74個月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甚至可被視為偏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和《Immigration Ordinance》第38(1)(b)條。The Queen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所載非法留港認罪指引為15個月,但重犯情況支持加刑。法院亦依循上訴法庭對住宅爆竊罪36個月起點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原審合共74個月監禁的刑期維持不變,申請人須繼續服刑;判決由上訴法庭一致作出。

判決啟示

重犯及以非法入境為犯案目的可支持偏離一般量刑指引。法院審查刑期時只處理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而不會僅因申請人未提出具體同類案例便重新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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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罪通常如何量刑?
A.

法院指出,住宅爆竊罪的量刑起點可為36個月監禁;認罪後可作折扣。本案每項減至24個月,法院維持相關處理。

Q.重犯非法留港會否加重刑期?
A.

一般認罪刑期指引為15個月,但四次同罪前科可構成加刑理由。本案非法留港罪判22個月,法院認為完全合理。

Q.74個月監禁是否屬於明顯過重?
A.

申請人涉及五宗住宅爆竊、罪行歷時四年,並多次非法入境犯案。上訴法庭裁定74個月並非明顯過重,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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