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子恆案 DCCC707/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二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5/2024[2024] HKDC 1089
合併案件:DCCC707/2023DCCC1044/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子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十二被告人雷子恆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天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案涉利用傀儡戶口收取非法賭博得益的集團。被告人在約兩個半月內,借出其天星銀行虛擬銀行戶口,收取193筆存款,合共446,118元,款項其後悉數被提取。他稱收取200元報酬開立戶口。被告另於獲准保釋後未繳交額外保釋金,沒有出席聆訊,約八個月後才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量刑起點、被告角色、涉案金額、犯案時間及過往定罪應如何評估;以及認罪扣減是否因延誤歸押而受影響。控方指出逃避聆訊造成程序不便;辯方則強調被告只提供戶口、不知上游罪行詳情並已認罪。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判例,認為洗錢罪的量刑須按涉案金額、被告角色、上游罪行、集團性質、犯案次數及期間等因素個別評估,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雖無證據證明被告知道非法賭博活動的規模,但他在約兩個半月內處理193筆、共446,118元款項,故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認罪仍獲三分之一扣減。歸押罪以6個月為起點,因四次過往不依期歸押及曾三次執行逮捕令,上調至9個月,再作三分之一扣減。兩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o Kam Fai 说明不及時認罪及沒有歸押可影響認罪扣減。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 HKSAR v Boma 說明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及被告角色屬重要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Siu Yun Yee及HKSAR v Yeung Kin Chai則提供相關金額、角色及逃庭情況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罪成。第十項判監禁16個月;第十一項判監禁6個月,兩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提供傀儡戶口即使未能證明知悉上游罪行全貌,仍可因處理款項的數量、時間及角色而承擔實質刑責。被告無力繳付保釋金並不當然構成合理原因;他可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而未有申請,成為不利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A.

本案被告借出戶口,在約兩個半月內收取193筆、合共446,118元款項,法院認為其參與足以支持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定罪及判刑。

Q.不知道上游犯罪詳情仍可因洗黑錢被判刑嗎?
A.

法院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道非法賭博活動的規模,但仍按其提供戶口、處理款項的數量及期間量刑,洗錢罪判監禁16個月。

Q.沒有錢交保釋金而缺席聆訊會判刑嗎?
A.

法院認為被告可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卻沒有申請,不能以無力繳付額外保釋金作合理原因;他因不依期歸押被判監禁6個月,與另一刑期分期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