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ip Shing-tin HCCC301/2023

販運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62個月
販運冰毒罪成,判囚62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16/5/2024[2024] HKCFI 22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Yip Shing-t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Yip Shing-tin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1年9月8日,警員因看見被告將包裹好的紙巾丟在地上而截停及搜查,並在紙巾內發現26.4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街值約港幣21,000元。被告最初聲稱毒品供自用,後在裁判法院承認持有毒品作販運用途。他當時35歲,曾任電工及油漆工,另有13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26.4克冰毒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聲稱其中6克供自用和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依循上訴法院的量刑指引;辯方則以自用部分、認罪及求情信為由,請求判處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量刑須受上訴法院就冰毒販運所訂的量刑指引約束。26.4克冰毒的名義起點為監禁96個月。雖然辯方指出其中6克供被告自用,法院承認應作小幅扣減,並指出20克與26克的量刑差距僅約4個月;同時,單是管有6克冰毒本身亦會導致短期監禁。因此,法院採用93個月作整體起點,再考慮被告及早認罪,最終判處62個月監禁。被告的多項前科、剛於兩個月前獲釋及入所時尿液驗出安非他命,均顯示求情因素有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沒有列出具名判例,但明確表示受上訴法院量刑指引約束。適用成文法為《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該條構成販運危險藥物罪的法律依據;冰毒重量則決定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法院以93個月為整體起點,考慮及早認罪及有限度的自用因素後,判處被告監禁6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冰毒販運案件的重量會直接影響量刑起點;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只能帶來小幅調整。前科、近期出獄後再犯及入所時驗出毒品,會顯著削弱求情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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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6.4克冰毒會被判囚多久?
A.

法院以26.4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6個月,因自用部分調整至93個月,再考慮及早認罪,最終判處被告監禁62個月。

Q.部分冰毒供自用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A.

不會。法院認為6克自用只能帶來小幅扣減,並指出單是管有6克冰毒也會導致短期監禁;本案只將起點由96個月調至93個月。

Q.有多項前科及剛出獄再犯會否影響冰毒案件判刑?
A.

會。被告有13項刑事紀錄,並在出獄兩個月後犯案,入所時尿液亦驗出安非他命;法院認為求情因素有限,最後判囚6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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