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明案 DCCC1253/2023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8月24日,他攜帶預先購買的鐵筆進入灣仔一個住宅單位,撬門後搜掠房間並偷取珠寶及手錶,失物總值港幣372,000元。閉路電視拍攝到他在大廈徘徊超過兩小時;被捕後他承認犯案,並出售部分贓物獲利港幣9,000元。被告現年65歲,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6項涉及入屋犯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多次同類案底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折扣如何計算。辯方以被告年長、失業、經濟困難及認罪求情;控方則依據住宅爆竊、預謀犯案及案底,主張須反映罪責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量刑法院先依上訴法庭指引,以住宅入屋犯法在沒有加減刑因素下的3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獨自帶備鐵筆,並在大廈徘徊尋找目標,顯示案件具有預謀,但工具不屬重型、未引起住客恐慌,故不足以另行提高起點。其多項同類案底顯示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屬加刑因素,刑期增加3個月至39個月。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刑期減至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Ng Wai Hing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繼安,確立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36個月為量刑基準;引用HKSAR v Cheng Wai Kai說明預謀、工具及案底等加重因素;並引用HKSAR v Sim Ka Wing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說明機會主義及近似小偷式犯案可獲下調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法院以39個月為加重後刑期,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6個月;同類案底可因阻嚇不足而加刑,即使犯案工具不重且未造成住客恐慌。適時認罪可按三分之一扣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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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一般會判刑多久?
判刑基準通常為監禁36個月,但會按案情及案底調整。本案被告有多項同類定罪,經認罪扣減後判監26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案底會否加刑?
會。法院認為多次同類定罪顯示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因此在36個月基準上加刑3個月;本案加重後為39個月。
Q.入屋犯法認罪可減刑多少?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本案加重後刑期為39個月,法院因被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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