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明
被告人於2023年8月24日在灣仔永昌大廈使用鐵筆撬開一個住宅單位的木門進入,搜掠房間並盜走總值港幣372,000元的金飾及手錶。被告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被拍到於大廈內徘徊超過兩小時。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在警誡下犯案,且將部分贓物售出獲利9,000元。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上訴法庭的 sentencing guidelines 為住宅爆竊罪定刑。辯方請求輕判,理由是被告年事已高、失業且經濟拮据,僅依靠綜援過活。控方則強調被告有多次同類定罪紀錄,顯示其屢究屢犯。
法官首先引用 HKSAR v Ng Wai Hing 等 precedent,將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 (starting point) 定為 36 個月監禁。法官分析被告雖非使用重型工具且未造成住客恐慌,不具備顯著的加重因素,但其在案發前一年才出獄且有 6 項同類案底,顯示過往刑罰的 deterrence 不足,故決定加刑 3 個月至 39 個月,最後因適時認罪給予 1/3 減刑折扣。
引用 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 及 HKSAR v Tsang Kai On [2011] 2 HKLRD 336 確立 36 個月的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 & 339/2007 關於加重刑罰因素的分析;以及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關於機會主義爆竊者的減刑指引。
被告人被判監禁 26 個月。
本案強調對於具有多次同類定罪紀錄 (recidivism) 的被告,即使單次犯案情節未達極端嚴重,法庭仍會因阻嚇力度不足而考慮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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