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氏雲案 DCCC786/2023
連環扒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氏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四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她於2023年3月5日在深水埗時裝店偷取事主一的八達通卡及卡套;其後於同月25日在旺角兩間時裝店偷取兩名事主的銀包;再於5月10日以相同手法偷取另一名事主的銀包,惟物品其後尋回。被告人現年49歲,有20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4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她承認控罪,表示因經濟原因犯案,並願意賠償各事主合共8,7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扒竊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過往20項定罪紀錄及重複犯案應否大幅加刑、保釋期間犯案的加刑幅度,以及適時認罪和賠償對刑期的影響。辯方主張每項15個月為適當起點,控方立場未有詳細記錄。
判決理由
法院採納 HKSAR v Ngo Van Huy 的量刑指引,以每項15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被告人長期反覆干犯同類不誠實罪行,最近一次扒竊判刑後仍再犯,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她,故加刑9個月。法院不因案發地點是否人多擠迫而加刑,因沒有相關證據。首宗案件調整至24個月;保釋期間犯下的三項罪行每項再加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分別為16及18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分期執行,並因賠償酌情扣減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提供扒竊罪的量刑起點及加重因素。HKSAR v Chan Fei Lung [2022] HKCA 1433 說明慣犯加刑及整體刑期須兼顧公道與整體罪責。法院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盜竊罪均判處監禁。DCCC 514/2023 刑期為16個月;DCCC 786/2023 三項控罪刑期各為18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經賠償扣減後,四罪總刑期為2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慣犯即使所涉財物價值不高,若在短期內重複犯案並於保釋期間再犯,法院可為阻嚇及保障社會而大幅加刑。賠償可獲酌情減刑,但不會取代監禁或造成以金錢換刑的效果。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有多項扒竊案底並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判多久?
法院會考慮過往案底、重複犯案及保釋期間再犯等加刑因素。本案被告人有20項定罪紀錄,並在保釋期間再犯,四項盜竊罪最終合共判處監禁27個月。
Q.認罪和賠償可以減少扒竊刑期嗎?
適時認罪可按照量刑原則獲刑期扣減,賠償亦可能帶來酌情減刑,但兩者不一定免除監禁。本案因認罪扣減三分一,並因賠償再扣減一個月。
Q.在衣物店扒竊會因店內人多而加刑嗎?
在人流密集地點犯案可以是加重因素,但法院需要有證據證明現場確實人多。本案所有罪行均在店內發生,因沒有證據顯示事發時客量,法院沒有就此加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