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燦洪
被告人趙燦洪是一名25歲廚師,在社交媒體尋找「搵快錢」機會後,受僱於犯罪集團擔任「跑腿」收取騙款。被告在2022年8月至9月期間,分別接獲指示向四名高齡長者(年齡介乎81至95歲)收取被騙款項。前三宗案件中,被告成功收取共13萬港元;第四宗案件中,被告在前往受害人住所時被警方監控並逮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四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行定罪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申請加刑,理由是電話騙案猖獗且嚴重損害社區。辯方則主張被告僅為跑腿而非主腦,且案件不涉及恐嚇或禁錮,請求以低於4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被告非主腦且手法未涉及暴力,但其角色是犯罪環節中重要的一環。法官引用 precedent 確立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嚴重,需更高量刑基準以達阻嚇效果。法官考慮到受害長者承受的心理壓力及損失,決定為前三項控罪設定 33 個月、第四項設定 36 個月的量刑基準,並在認罪扣減後,根據 statutory provision 施加三分之一的加刑。
引用 HKSAR v Hung Wing Chun [2011] 確立電話騙案量刑起點一般為 4 年及可加刑三分之一;引用 HKSAR v Shum Wah Kwok (CACC 21/2014) 及 HKSAR v Lam Chung Yuet [2015] 關於內地人士來港犯案及多項控罪總體量刑的分析。
被告人被判處四項串謀詐騙罪。最終總刑期為監禁 45 個月。其中控罪 (1) 至 (3) 完全同期執行,而其中 13 個月須與控罪 (4) 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在量刑上會被視為嚴重,即使被告僅扮演低層的「跑腿」角色,且涉案金額不高,法庭仍會優先考慮對社區的阻嚇作用 (deterrence) 而判處較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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