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燦洪案 DCCC190/2023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燦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四宗以電話冒充親屬或朋友、訛稱被捕而索取保釋金的電話騙案。四名受害人年齡介乎81至95歲。被告人按照幕後人士提供的身分、故事及收款指示,分別向三名受害人收取港幣60,000元、40,000元及30,000元;第四宗因警方部署而未能收款。被告人承認每收取港幣100,000元可獲500元報酬,並承認受指示假扮不同身分收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串謀詐騙罪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三分之一加刑是否適用。控方主張電話騙案猖獗並造成社區損害,應加重刑罰;辯方則指出被告並非主腦、沒有刑事紀錄且認罪,要求較低起點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電話騙案較一般街頭騙案嚴重、須具阻嚇性刑罰的原則,參考四宗案件的受害人年齡、重複犯案、被告在收款環節的重要角色及其非主腦地位。控罪一至三以監禁33個月、控罪四以36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分別為22、22、22及24個月。由於四罪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指明罪行,並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法庭施加三分之一加刑,最後以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確認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並可加刑三分之一;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說明電話騙案及內地來港犯案的量刑;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參考多項電話騙案及整體刑期的處理方式。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串謀詐騙罪均判處監禁。首三項各判29個月,第四項判32個月;首三項完全同期執行,其中13個月與第四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5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收款跑腿而非主腦,若其在電話騙案中擔任重要執行角色,仍可承受具阻嚇性的長期監禁。受害人年長、案件重複及電話騙案普遍程度,均會影響量刑;認罪扣減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可先後適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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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錢但不是主腦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收款者雖非主腦,仍是騙案的重要執行環節。被告因四項串謀詐騙罪,經認罪及法定加刑後,總刑期為監禁45個月。
Q.電話騙案涉及長者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特別考慮四名受害人均為八旬以上長者,以及他們承受的憂慮和可能失去積蓄的風險,認為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總刑期為45個月。
Q.認罪後電話騙案刑期如何計算?
本案先按案情訂定量刑基準,再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之後因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指明罪行而加刑三分之一,並以整體性原則合併為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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