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ang Yaqiong CACC92/2008
街頭騙術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ang Yaqiong (梁亞琼)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Yuen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申請人梁亞琼、鍾翠蘭、黎海妹及蘇子堯均為內地居民,於2007年9月來港,與另外兩名男子合謀向一名66歲女子施行「靈驗祝福」街頭騙術。他們聲稱受害人的兒子即將死亡,須由靈媒作法,並要求她交出現金、金飾及其他財物接受祝福。警方監視行動及時介入,受害人未有實際損失。四人承認串謀詐騙罪,原審各判監禁3年8個月,遂申請上訴許可及挑戰刑期。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核心是原審以六人有組織合謀為由,採用3年6個月起點,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11)條加刑約六成,是否導致刑罰明顯過重。申請人主張起點及加刑幅度均違反比例及量刑一致性;控方則依犯罪普遍程度申請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將參與者人數作為提高起點的主要理由並不恰當,因為本案實際犯罪性質與先前同類案件基本相同。量刑須維持比例,並遵守同類罪行刑罰一致原則;一般刑幅或加刑指引應由上訴法庭確立,而非由個別法官任意提高。原審先提高起點,再採用前所未有的約六成加刑,構成重複計算。四人無前科、受害人亦因警方介入而沒有實際損失,故起點應為監禁3年,認罪後減至2年,再按第27(11)條加刑不多於五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Huang Yu-huan and Anor,確認街頭騙案通常具預謀、分工及冷酷性質;並檢視多宗同類案件,顯示3年監禁為適當水平。HKSAR v Tam Wai-pio 說明第27(11)條加刑程序;HKSAR v Chan Pui-chi 則確認同類前科可構成加重因素,但本案四人均無此類前科。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各人的上訴許可並視上訴已聆訊,裁定四人上訴得直。各人的刑期由監禁3年8個月減至監禁3年,即各減少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量刑比例及同類案件刑罰一致性,並警告不得先提高起點再以更高百分比加刑而造成重複計算。犯罪普遍程度可支持法定加刑,但加幅須與案件具體情況相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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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街頭靈驗祝福騙術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先前同類案件通常以三年監禁作為適當水平。本案原審判刑三年八個月,上訴法庭因起點及加刑重複計算,改判每人三年監禁。
Q.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會否影響詐騙罪刑期?
會影響量刑評估,但不會消除合謀詐騙的嚴重性。本案警方及時介入,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法庭將此納入考慮並減低刑期。
Q.多人合謀是否必然令詐騙罪刑期提高?
並非必然。上訴法庭認為,參與者較多本身不足以提高起點,尤其當犯罪性質與先前案件相同;本案四人的起點因此由三年半改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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