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南案 CACC464/2007

糾黨暴力搶劫如何判刑?

減刑
搶劫刑期因財物價值不應另行加刑而減至五年半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15/8/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南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袁家寧法官、湯寶臣法官

案情摘要

2002年9月28日凌晨,受害人運送七個紙箱,內有價值約港幣170萬元的1,050部全新三星手提電話。在粉嶺嘉盛苑附近空地,約八名男子包括申請人截停受害人,對其拳打腳踢並以黑色膠帶綑綁,掠去貨物後逃走。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依《盜竊罪條例》第10條的搶劫罪被定罪,判處監禁六年半,遂申請判刑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原審以四年作非持械集體搶劫的量刑起點是否適當;受害人受傷及遭綑綁應否加刑;失物價值約港幣170萬元是否可再增加一年刑期,以及總刑期六年半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依據既有判刑指引,認為非持械搶劫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八人集體犯案、對受害人施以拳打腳踢並綑綁,均屬加重因素,因此增加一年半合理。然而,《盜竊罪條例》第10條顯示搶劫罪的核心在於為偷竊而使用武力或使人害怕遭受武力;財物價值一般屬次要因素。較高財物價值通常已與集體犯案及使用武力相伴,不宜另行加刑。故六年半過重,五年半較為恰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10條界定搶劫罪,重點是偷竊時使用武力或造成武力威脅。茆廣生 訴 女皇案提供持械及暴力搶劫的判刑指引;HKSAR v Ting Chiu 及 HKSAR v Lam Ka Hung 確立非持械搶劫四年基準;律政司司長 訴 區志恆及其他人確認集體、凌晨犯案及傷人屬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判刑上訴許可,視申請為正式上訴並裁定上訴得直。申請人的刑期由監禁六年半減至五年半。

判決啟示

搶劫判刑主要着眼於武力及暴力程度,而非失物金額本身。若高價財物已與集體犯案及使用武力等情節相連,通常不應再單獨以財物價值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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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八人一起暴力搶劫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非持械搶劫的量刑起點為四年;集體犯案、傷人及綑綁受害人屬加刑因素。本案最終將刑期定為五年半。

Q.搶劫物品價值高會否另外加刑?
A.

搶劫罪主要關注使用武力,財物價值通常屬次要因素;如高價財物已與集體及暴力情節相連,不應另行加刑。本案因此撤銷額外一年。

Q.受害人被打傷及綑綁會如何影響搶劫刑期?
A.

受害人被多人拳打腳踢並綑綁,且有需要縫針的裂傷,均屬重要加重情節。上訴法庭認為增加一年半合理,但整體刑期仍應為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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