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 CHUN WAI DCCC68/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UNG CHUN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受聘後於2022年10月18日按照指示,前往旺角一間中國銀行外,向受害人收取聲稱供其「外甥」保釋之用的五萬元。受害人此前接到冒充親屬的電話,得悉對方訛稱被警方拘留並要求保釋金,遂通知警方。警方安排臥底行動,被告到場並聲稱受「Ah Cheong」所派收款,其手機亦載有騙案詳情。警方隨即採取行動,受害人沒有損失。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欺詐罪,並提出其角色低、非主腦、悔意及工作背景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欺詐罪的量刑起點、電話詐騙相對於一般街頭欺騙是否須採較高刑罰,以及被告非主腦、未造成實際損失及認罪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加刑,但要求較低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處理定罪及量刑,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加刑。電話欺騙較普通街頭欺騙嚴重,為達阻嚇目的,適當起點為四年監禁。雖然被告不是主腦且沒有造成損失,但他明知騙局詳情後仍前往收款,扮演重要角色。認罪後刑期減至32個月;鑑於電話詐騙盛行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刑期再增加三分之一,定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確立電話欺騙較一般街頭欺騙嚴重,起點應較高,並曾採用四年起點及三分之一加刑。HKSAR v Wu Jianbing [2012] 1 HKLRD 781亦由辯方引用,以支持較低罪責及刑罰的主張。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企圖欺詐罪被判監禁42個月。法庭先以四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32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加刑幅度針對電話詐騙的普遍性、社會危害及阻嚇需要,而非單純針對被告在騙案中的角色。過往十年以上且性質不同的定罪紀錄未被納入量刑起點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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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街上收取電話騙款會判多久?
被告雖非主腦,仍明知騙局詳情後前往收款。法庭以四年為起點,因認罪減至32個月,再加刑三分之一,最終判監42個月。
Q.沒有成功收到騙款,仍會因企圖欺詐入獄嗎?
可以。受害人因警方介入而沒有損失,但被告已明知電話騙局內容並到場收款,仍被判企圖欺詐罪監禁42個月。
Q.電話詐騙的收款人為何會被加刑?
法庭認為電話詐騙普遍,造成重大社會危害,須加強阻嚇;加刑考慮的是罪行的普遍性及危害,而非僅是被告是否主腦,本案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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