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君耀案 DCCC1172/2023

建築地盤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判處24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7/5/2024[2024] HKDC 7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宏君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宏君耀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兩罪均涉及建築地盤:第一宗發生於洪水橋,被告人從上鎖儲物房偷走2,000個銅水喉配件,價值約8萬元,並損壞門鎖;第二宗發生於上水,被告人從地盤取走680個銅水喉配件,價值約4萬元。閉路電視、檢獲物品及警誡下招認均支持案情。被告人28歲、初犯、自僱為地盤工人,因欲賺取快錢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建築地盤爆竊是否具加重刑責因素,以及適時認罪、初犯和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依案情求取相應刑罰;辯方主張被告獨自行事、犯案手法不精密,且具悔意,應予較輕處理。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一般30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法庭認為,被告帶備袋子、駕駛客貨車運送贓物,並以有相當價值的建築材料為目標,顯示預謀犯案,並非隨機小偷。然而,他獨自行事,手法原始且不涉及精密組織,損壞門鎖亦不構成額外加刑因素。依《盜竊罪條例》及相關上訴法庭指引,每罪以30個月為起點;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降至每罪20個月,再按整體性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2004] HKCU 1497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30個月為基準。HKSAR v Cheng Wai Kai指出加重因素應提高起點;HKSAR v Sim Ka Wing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容許對機會主義爆竊者下調。HKSAR v Nguyen Van Quang [2019] HKCA 1348確認建築地盤有計劃爆竊適用30個月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20個月;控罪一其中4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人的適時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折扣。

判決啟示

建築地盤並非當然構成加重情節;法庭須按犯案計劃、工具、組織程度及目標財物等因素整體評估。贓物尋回及保險賠償不是減刑因素。案件亦說明多項控罪須依整體性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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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建築地盤偷取銅喉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30個月為量刑起點,再考慮案情及認罪折扣。本案兩罪各判20個月,部分分期執行後合共監禁24個月。

Q.建築地盤爆竊是否一定會加重刑罰?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是否有預謀、是否有組織、犯案手法及財物價值。本案雖有計劃並針對高價值材料,法庭仍裁定沒有額外加重刑責因素。

Q.初犯並承認入屋犯法可否大幅減刑?
A.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初犯及個人背景不會必然避免監禁。本案兩罪各由30個月減至20個月,最終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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